公告专栏

  越府征补房〔2024〕13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被征收房屋: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南朝街6号之二。

  被征收人:何少梅,女,1960年9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南朝街6号之二。

  被征收人:何少英,女,1962年8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南朝街6号之二。

  被征收人:何伟雄,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南朝街6号之二。

  被征收人:何少玲,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现居住地:香港。

  第三人:广州市越秀区美怡发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18FB86,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南朝街6号内,经营者:何少玲。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被征收人何少梅户、何少英、何伟雄、何少玲、第三人广州市越秀区美怡发廊,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并腾空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南朝街6号之二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北京街道办事处拆除。

  二、根据《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若被征收人选择以货币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59.0205平方米,按照《房地产估价报告》(粤世房评报字〔2021〕第0089-9号)证载用途住宅单价人民币45440元/平方米作出补偿,即人民币2681892元。若被征收人选择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9.0205平方米,选择珠光路北侧复建房项目进行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比例1:1.05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为61.971525平方米。现用于产权调换的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路118号1309房,套内建筑面积为70.9575平方米,与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相比超出8.985975平方米。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人民币25000元/平方米购买。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所增加的公共分摊面积不另行结算。

      
  • 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逾期未选择的,征收补偿方式采取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路118号1309房(建筑面积89.7887平方米)。

  四、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首层建筑面积及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2019年3月5日公布的《2018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穗房地租〔2019〕5号)“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区域商业房屋租金参考价人民币379元(单位: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月)”计算。若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若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五、根据《补偿方案》,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人民币60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被征收人征收奖励,该奖励于被征收人迁出并腾空房屋之日一次性给付。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人民币12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被征收人征收奖励,该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

  六、根据《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首层建筑面积按每月人民币400元/平方米,二、三层建筑面积按每月人民币50元/平方米,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若被征收人选择以货币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人。若被征收人选择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房屋之月起计至入住通知书发出之日的第3个月止,少于3个月的,按3个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七、根据《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住宅房屋搬迁费人民币2000元/户。

  八、《补偿方案》第七条第(二)项所列其他费用,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发票或有效凭证后,按方案标准据实领取。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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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相关权利人及第三人如需领取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件,请于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登报之日起15日内携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大小马站书院群保护项目现场办公室领取(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街道流水井社区茂陵新街9号,电话:020-83347691),领取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4: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