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延迟退房”的“行业惯例”势在必行
酒店主张已在房卡上载明退房时间,且入住次日14时至18时之间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属“行业惯例”,但消费者认为此举不合理。近日,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指出,所谓“行业惯例”无效,酒店应退还多收的224元房费。事实上,目前已有部分酒店以“支持延迟退房”“对点24小时入住”等为特色服务,吸引消费者。(9月5日光明网)
目前,我国对酒店延迟退房的收费规则并未作明文规定,酒店则习惯性地套用“延迟退房需额外支付半天或一天房费”的“行业惯例”,以此为借口,无序收取延时费用。追溯其源头,这类规定最早出现在2002年发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其中指出“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这一明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业惯例”,经过众多消费者投诉后,在2009年已经正式废止。
然而,部分酒店仍沿用这一“旧规”,肆意妄为,使用“霸王条款”动辄收取高额费用,以所谓的“行业惯例”欺客宰客。许多消费者由于面临高昂的诉讼成本,以及缺乏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往往只能选择默默承受,对此现象“敢怒而不敢言”。可见,整治长期为舆论所诟病的“行业惯例”势在必行。
实际上,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如果确实需要延迟退房,酒店收取一定费用是可以接受的。毕竟,酒店同样要承担因延迟退房而产生的时间和机会成本的损失,例如可能会影响到房间的整理工作以及错失出租房间的机会。那么,究竟应当如何收费才算合理呢?
首先,酒店延时退房的收费价格应当合理,切勿“狮子大开口”。以上述陇南中院的判例为例,延迟退房2个小时,加收半天房费,显然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有失公平。268元的房费是按照全天24时计算,延迟2小时,应该是22元,两间房合计44元,这才是相对合理的价格,既能弥补酒店的损失,又不会让消费者感到过于沉重。
此外,酒店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费标准,并且明确告知客人。2009年8月公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修订版)明确规定“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值得注意的是,有的酒店虽然在房卡等其他位置上标明了延迟退房的收费标准,但并不能确保消费者已经知晓,并未达到“明确告知”的标准。因此,酒店应当注重口头告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陇南中院的这起判例无疑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维权的范本,也给酒店行业敲响了警钟。消费者在入住酒店前,应对相关规则有所了解,遇到所谓的“霸王条款”要敢于说“不”。对于酒店从业者来说,除了要履行好“明确告知”以及“合理定价”的职责外,针对“延时退房”还应采取多元化定价、个性化服务模式,让消费者得到更多实惠,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发展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