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应处理好四大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红色资源是我们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一定要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珍贵资源,保护是首要任务。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深入开展红色资源专项调查,加强红色遗址、革命文物保护工作。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对于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4年5月公布的《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列入拟制定的行政法规。这将是我国红色资源保护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行政法规,在我国红色资源保护、管理、运用工作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它对破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难题,健全红色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保护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制定“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应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刻把握新时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的规律特点,立足解决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提炼为可操作的制度规定,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体制机制、工作目标和工作体系、责任和义务等进行全面、系统规范,尤其要重点处理好以下四大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只是红色资源保护立法中的一个部分,如何找准其在整个红色资源立法中的功能定位,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既“各安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在一定目标下规范协调、制度协同,是必须建立的立法思维。一方面,应保持相对独立,协调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关系。为了避免与其他法律法规的交叉重复,凡是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只作原则性、总体性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完善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尽可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另一方面,应正确处理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在制定“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过程中,可以充分吸纳下位立法的成功经验。目前,上海、安徽、吉林、四川、山东等地的相关立法已经在红色资源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运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立法探索和创新,形成大量具有实效性的模式、措施、规定。这些成功的地方立法经验,可以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制定工作中对其进行梳理并加以必要吸纳,使其上升为全国范围内的普适性法律规范。

  二是正确处理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彼此相互依赖,相互支撑,相辅相成。红色资源保护的目的是合理利用,红色资源合理利用的目的是有效保护。在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关系上,保护始终是第一位,利用要服从保护。要正确处理好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既不能为了红色资源保护而因噎废食,不利用红色资源;也不能一味地利用红色资源不把保护放在首位。红色资源利用关键要“合理”,既要防止“不够”也要防止“过度”。因此,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的制定工作中,要对红色资源利用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全面了解红色资源利用工作中存在的关键问题,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细化红色资源合理利用的具体要求,确保红色资源能够在有效保护基础上实现合理利用。

  三是正确处理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关系。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是典型的社会公共事务,政府是主导,社会是基础。社会力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有利于社会资金流向红色资源保护领域,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保护红色资源的热情,推进红色资源保护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要改变政府的“全能型”角色地位,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灵活开放、发展有序的新体制。制定“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应对社会力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建立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红色资源治理体系。通过红色资源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合力。

  四是正确处理好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红色资源保护是系统工程,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不能“一家独唱”,更不能“单打独斗”。制定“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应明确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对相关部门职能进行整合式列举,使各部门依法根据自身的职能定位和责任范围,适时、适当、适度参与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应建立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牵头,党史研究、档案、退役军人事务、教育、住建等部门为主要成员单位的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此外,应建立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协作机制,增强执法的协调性、协同性。

  本文为河北省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资助项目“我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现状调查与制度体系创新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