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为进一步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复》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规定。(8月28日《法治日报》)

  该《批复》是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的回应,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为各级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厘定合同“背靠背”条款的性质提供了统一权威的依据和标准,能够对市场交易行为起到矫正和规范作用。

  在市场活动中,一些大型企业在以中小企业为相对方的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常常居高临下地使用“背靠背”条款,约定收到第三方(业主或上游采购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或约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

  “背靠背”条款实际上将第三方不向大型企业及时付款的风险转嫁给了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能力、抗风险能力本就较弱,如果因“背靠背”条款而导致欠债规模持续增长、回款周期持续拉长、回款压力持续增大,中小企业很容易不堪重负,陷入资金链断裂等困境,甚至濒临破产。

  “背靠背”条款为合同款项支付埋下纠纷隐患,也给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预设了不确定性风险。由于中小企业掌握的相关信息有限,通常无法及时了解大型企业与第三方之间合同的履行情况,难以对第三方的付款风险进行把控。大型企业处于强势的市场地位,中小企业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不少中小企业在业务开展、市场拓展等环节对大型企业有很强的依赖性。出于生存考虑,中小企业面对大型企业抛出的合同“背靠背”条款,大都只能被动无奈接受。在发生争议后,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不愿也不敢通过起诉等形式与大型企业发生冲突,即便一些中小企业启动了维权程序,也会背负较高的维权成本,因此缺乏维权的信心。

  如果中小企业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却要基于“背靠背”条款承受应由大型企业承受的第三方违约风险或破产风险,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国家关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宏观政策导向。

  最高法用《批复》向“以大欺小”“恃强凌弱”的合同“背靠背”条款说“不”,明确了《批复》的适用范围、合同主体、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认定依据、“背靠背”条款的本质及表现形式,并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规定,给中小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打了一针强心剂。该《批复》统一了案件裁判标准,旗帜鲜明地否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市场交易条件,为中小企业守住了司法公平的防线,能够有效避免中小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换成诉讼维权中的弱势地位,有助于推动解决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激发市场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必将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