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高案:打黑除恶之赣州宋慈样本

  南宋时期嘉熙三年(1239年),宋慈就任赣州知州,因拒绝与当地官员勾结被弹劾免官,不久又获任广东提点刑狱。淳祐二年(1242年),宋慈转任江西提点刑狱,兼知赣州。在此任上,也即淳祐五年(1245年),宋慈审理了杨子高案,后载于《名公书判清明集》。杨子高案的审理可谓传统中国打黑除恶的赣州宋慈样本,即物证为本,一案一结;出其不意,从快从速。


  杨子高案之端倪

  赵宋南渡后,江西一带“凡十县之间,失业之民,率举为寇”,加上赣州地处偏远,环境恶劣,民风好斗,至南宋中后期动乱频发,成为黑恶势力的温床。据《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惩恶门所载,宋慈“当职任江西提刑日,有陈姓一族,原与杨子高是至亲,后因财谷交争,被其挟势谗间于孟马帅之前,斩其父首,并其财物”。杨子高和陈氏一族本是至亲,却因争夺财物引发纠纷。杨子高凭借关系在孟马帅前谗言离间陈父,以至于“斩其父首,并其财物”,令陈家家破人亡。“马帅”即马军司,属禁军系统,掌军内之名籍、统制、赏罚等事。陈父应属于军队系统,才会被孟马帅所斩。该事件本为军民纠纷。按淳熙五年(1178年)诏令:“自今军民相争公事,除殿前、马、步军司,依已降旨送大理寺外,其余诸司并将兵,并令临安府理断。”即大理寺管辖三衙军人与百姓纠纷案件,临安府则负责其余诸司军人及将兵与百姓的纠纷。杨陈之间的财谷纠纷本应由大理寺或临安府审判,然杨子高动用军队系统关系,让陈氏之父的上司孟马帅直接以军队内部的惩罚来侵夺财产。军队内部相对封闭,监督难度大,杨子高此法可谓隐秘。

  再看陈氏之反应。“及陈氏亦经江西宪司有词,且广印怨歌,四路散贴”。“宪司”即江西提刑司,陈氏一边直接状告,一边四处鸣冤,广布天下。宋慈此前短暂担任过赣州知州,再改任广东提刑司,之后才赴任江西提刑司,对此案早已有所耳闻,只因当时治赣时间尚短,无法抽身查看。待上任江西提刑司,宋慈便可名正言顺地以此案打开江西司法工作新局面。

  与无赖恶少之流不同,像杨子高这样的地方势力“智过人,勇过人,糓粟之蓄过人。有是三者,桀骜之民不得不低首下心,折节而归豪强之门”,以至于“意之所欲,则夺人之产,据人之妻;心之所嫉,则破人之家,戕人之命”,要想惩治杨子高谈何容易。宋慈除了执掌提刑司,还兼任赣州知州,肩负着治理地方之重任。他必须兼顾路级司法主官和州级地方主官的双重身份,以维稳为先,顾全大局。对于杨子高,纵然“万口交怨,恨不食肉寝皮”,宋慈也没有感情用事,擅断滥刑,而是“证据从实”。因“当职是时下落遗,累追不获,合并勘问”,此案牵扯军政,又死无对证,宋慈只能暂行搁置平冤,留待他日并案处理。


  杨子高案之查处

  如何获取关键证据才是惩治杨子高的重点。作为黑恶势力之头目,杨子高处事必定十分隐秘且根本不需亲自出马,很难留下把柄,查处难度极大。宋慈从长计议,从外围的依附成员入手寻获杨子高的蛛丝马迹,于是,身为杨子高黑恶势力集团核心成员的王元吉,便是宋慈重点突破的对象。

  宋慈任内赣州食盐走私猖獗,赣民往往趁农闲之时,携带兵器械具在闽粤交界处贩盐,构成了一股极大的威胁朝廷的地方商业武装力量,王元吉便参与其中。他依仗杨子高的后台,私自提高官定的盐价,牟取暴利,此其一;其二,令其子私自贩盐,往来江右;其三,破坏官钱,掺沙铸钱,使沙毛钱流入湖南;其四,害人性命,导致两个工匠和一位艄公身亡;其五,强占良人为妻,逼迫其父自杀。桩桩罪行,可谓穷凶极恶。宋慈曾专门推行了“鳞次保伍法”,通过强化户籍管理、加强出入检查讯问的办法抑制盐贩,但不惩处黑恶势力就难以治本,王元吉便是打击的重中之重。王元吉及其子之罪行多为亲自直接实施,其罪证很容易收集,且王元吉的口供足以成为惩治杨子高的重要证据。然在颇重实物证据的南宋,惩治杨子高并没有直接的物证,杨子高完全可以声称对王元吉所作所为概不知情。宋慈之所以能够抓住杨子高的软肋,则是在获得王元吉的口供之后,得知杨子高还担任制置使之职。此刻对伪造官文颇为敏感的宋慈便“索到告身批书,皆是揩洗书填,难掩踪迹,唤取前项书铺辨验,造伪晓然”。即杨子高将别人旧的告身(古代封授官员官职的凭证)涂改为自己的制置使任命书,这一铁证便是宋慈给予杨子高的致命一击。因与金作战,南宋在地方任命制置使,辖治数路军务,防御金人入侵以及镇压辖区内盗匪暴动,至嘉定年间(1208年—1224年),其职被削弱,但在地方仍有一定的影响力,故被杨子高冒名,还能干涉马军司,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连地方官也要敬畏三分。

  至于要一举查处杨子高的其他罪行,包括为陈氏一案所涉殴死人力、旁夺田产等罪,按照南宋审判惯例,更是需要收集相应的物证,即“殴死人力,犹须见证追会,旁夺田产,亦要干照索齐”。奈何宋慈在淳祐五年(1245年)就改知常州,不知是不是杨子高从中活动的结果,无法为陈氏平冤并继续侦破杨子高他罪。


  杨子高案之评价

  宋慈单凭掌握了伪造文书这一铁证就率先对杨子高用刑,恐怕对后续纠察杨子高的其他罪行产生负面效果。杨子高及其黑恶势力肯定会积极活动,销毁罪证,让欲查余罪者更加障碍重重。深谙取证之道的宋慈既然能利用自身司法理性获取了关键物证,为何又丧失了一个司法者的职业理性,冒着打草惊蛇的风险过早处理了杨子高?

  首先,宋慈在治理赣州任上近四年时间里,依然没有掌握杨子高的全部犯罪证据,足见针对黑恶势力头目的取证难度颇高。其次,宋慈在官场上可谓势单力薄,最高官阶不过正六品。按淳祐四年(1244年)起同为江东提刑刘克庄的评价,宋慈“性无他嗜,惟喜收异书名帖。禄万石,位方伯,家无钗泽,厩无驵骏;鱼羹饭,敝褞袍,萧然终身”。如此个性让宋慈在离任后根本难以左右继任者们对杨子高案的态度。最后,考虑到杨子高在陈氏一案中的影响力,宋慈难以相信继任者能够彻底打击这一犯罪集团。在他看来,“停囚反以长智,兼其分遣爪牙,纷然求援,富有财力,可以通神,才一转身,必至漏网”,如果宋慈不及时审案,便给了案犯喘息的机会,这些案犯将动用一切能够动用的关系进行反击,极大可能会逍遥法外。宋慈选择在即将离任之时提前收网,能最大程度上消除杨子高的戒备之心。杨子高因“结托州县官吏,禀听风旨,蓄养罢吏配军,分任爪牙”,他对宋慈即将调任,甚至调任何职早已知悉,故而“尚且名作抱病,迁延日子,巧避刑名,妆点疾病,图免鞫勘”。杨子高想当然认为只要拖延时日,必定平安无事。

  “杨子高铜臭恶类,垄断贱夫,逞威倚势,暴于虎狼,伤人害物,毒于蛇虺”。这是宋慈判词对杨子高的评价,对此类地方黑恶势力的痛恨可见一斑。即便如此,苦于没有确凿证据,对于杨子高“但以其所犯三罪,其二尚未图结”,宋慈只能“差官录问,取服状先断”。为防止离任之后案情生变,他还将本案详细材料呈报朝廷台省,同时还将前项官身文告、批书等收缴呈报,请求下达公文通报于各官署,以将此案广而告之,造成影响。“余二犯帖院,一面接续催勘”,即将已有线索移交他处继续侦查,希望良心官员接力查处。

  王元吉最终被判“刺配广州摧锋军,拘监重后,日下押发,赃监家属纳”;杨子高则被判“先决脊杖二十,刺配英德府牢城”。对于杨王二人刺配之地的广东,宋慈更是熟悉不过,但因南宋疆域较小,赣州与广州和英德并不遥远,加上宋代刺配服役虽没有一定期限,但因大赦几乎每两三年就有一次,以杨子高的势力,他和王元吉极有可能很快会返回故地赣州继续为非作歹。巧合的是,在惩治杨子高的三年后,即淳祐八年(1248年),宋慈奉命巡回两广、江西、湖南四路,仍掌刑狱;淳祐九年(1249年),宋慈赴任广东经略安抚使,掌一路军政之事,并兼任广州知州,直至1250年辞世。杨子高和王元吉们大概率会始终在宋慈的监控之下服刑,这对陈氏一门和赣州百姓算是一个巨大的宽慰。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