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秦汉简牍中管窥传统司法检验智慧

  中国司法检验的历史源远流长,陆续出土的诸多秦汉简牍,不仅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历程提供了新实证,且有效弥补了传世文献中关于秦汉司法检验文献较少的遗憾。通过对现有秦汉出土简牍的考察,可管窥出早在秦汉时期便已经形成了一套运作规范、体系严密、分工合理的司法检验制度。其中所蕴含的传统司法检验智慧为历朝历代司法检验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经验,同时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对秦汉简牍中司法检验智慧的汲取,有利于更为深入地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内涵,有利于充分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法治魅力与时代价值,并为当代司法检验提供启示镜鉴。

  秦汉简牍中有大量与司法检验有关的记录,从内容上来看可分为司法检验文书和与司法检验的有关法律规定两大类。


  第一类:直接记载整个司法检验活动过程的司法检验文书

  秦汉时期一般将司法检验活动称之为“诊”。秦简牍中的司法检验文书主要集中在出土于湖北云梦的《睡虎地秦简》,湖南龙山出土的《里耶秦简》。《睡虎地秦简》包含的《封诊式》中收录了大量有关司法检验的示范文本。这些示范文本都冠以“爰书”的名称,全景式地呈现了检验程序的各环节。《里耶秦简》中则将此类司法检验文书称为“诊碟”。汉简牍中的司法检验文书主要集中在出土于甘肃的《居延汉简》《居延新简》《肩水金关汉简》,其中包含了少量伤病、尸体的检验文书。湖南出土的《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一般以“爰书”“解书”指代司法检验文书。


  第二类:对司法检验活动作出规定的相关法律

  湖北云梦出土的《法律答问》以问答的形式回答了必须进行检验的几种具体情况,《秦律十八种·厩苑律》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中亦有相关规定。这类文献直接体现司法检验活动的内容较少,主要是一些法律上对司法检验的规定和要求。

  秦汉简牍中的司法检验文献,既蕴含了对证据规则构建的理性思考,亦包括了对宝贵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传统司法检验智慧的结晶。具体言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司法检验法律完善合理,确保司法检验行为有法可依。秦汉时期的司法检验是一项法定活动,法律对哪些情况下必须进行司法检验,哪些主体有检验职责以及违反有关规定所要接受的惩罚等都有明确规定。例如,在《法律答问》中明确规定:“或自杀,其室人弗言吏,即葬埋之,问死者有妻、子当收,弗言吏而葬,当赀一甲。”这里不仅要求自杀必须报请官府进行检验,而且如果瞒报官府私自下葬要受到“赀一甲”的处罚。《秦律十八种·厩苑律》中规定:“其小隶臣疾死者,告其□□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诊书告官论之”。这里对于病死的小隶臣,也应报告官府,由官府对其进行必要的检验,以便确定死因。此外还规定:“将牧公马牛,马牛死者,亟谒死所县,县亟诊而入之”,牛马作为古代重要的生产工具,要求对其进行尸体检验是管理牛马的必然规定。《二年律令·具律》规定:“鞫狱故纵、不直,及诊、报、辟故弗穷审者,死罪,斩左趾为城旦,它各以其罪论之。”这里对司法检验不到位便仓促审判的行为设置了严厉的处罚措施,确保了司法检验行为在法律程序下得以平稳运行。

  其二,司法检验对象范围广泛,促进司法检验活动全面覆盖。秦汉时期司法检验的对象十分多元,既有包括人体在内的活体与尸体伤情检验,也有针对牲畜等动物的检验和病情检验,还有对案发现场的检验。对于不同的案情,伤情检验中对伤口情况描述的程度也不尽相同。例如《封诊式·夺首》案中男子丙为了抢夺男子丁手中的首级,“以剑伐痍丁”,对于男子丁的伤势,检验人员即“诊其痍状”。而伤口的具体情况却没有进一步记载。而《居延新简》中记载的一起非法越境案:“以所带剑刃击伤谭胸一所,广二寸,长六寸,深至骨”;《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记载一起伤人案:“左胁创二所,袤各二寸,广各一寸,要创一所,袤二寸,广五(分),深皆通中。风要创一所,袤二寸,广一寸,深通中;脐上、左臂创各一所,袤、广各五分,深皆达外。皋凡创五所,出创四所,亭、风凡创各三所,斗处”。这两则案件中对伤口的表述可谓细致入微。如此细致地检验受伤的部位,详细记录创口的长、宽、深、数量以及创口的走向等,其目的是准确划分损伤等级,为定罪量刑提供可靠依据。对于在服徭役时患病的人,官府也会对其病情进行检验。“自言到居所县,县令狱史诊病者令、丞前,病有瘳自言瘳所县,县移其诊牒及病有瘳、雨留日数,告其县官,县官以从事。诊之,不病,故□”。核实确认病情之后,等到服役人员病情痊愈后再安排其继续服徭役。秦汉时期也十分重视对于案发现场的检验,在一起自杀案件的爰书中记载:“权大一围,袤三尺,西去堪二尺,堪上可道终索。地坚,不可知人迹。索袤丈。衣络禅襦、裙各一,践□”。这里不仅勘验了尸体周边环境,还对现场是否有他人留下的痕迹做了勘查,以进一步确认除了死者以外是否还有他人曾出现在案发现场。

  其三,司法检验人员分工明确,实现司法检验质效不断提升。司法检验作为需要具备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积累的活动,为得到准确检验结果,整个检验过程离不开专业人员的参与。《封诊式》中爰书的开头往往是“令史某爰书”,具体负责检验的官员被称为“令史”,为了确保检验活动的高效开展,有时令史还会配有“隶臣”作为司法检验的助手。例如,爰书中记载为“令史已爰书,与牢隶臣某执丙”“令史某爰书,与牢隶臣某即甲、丙妻女,诊丙”。但并非所有的检验都是由令史和隶臣参与的,如果司法检验的对象是女性时,会有专门负责女性检验的“隶妾”来协助令史开展检验工作。《封诊式·出子爰书》记载对流产妇女:“令隶妾数字者,诊甲前血出及痈状”。除此以外,医生有时也会作为司法检验人员参与到检验活动中来,这一般是出现在需要极为专业的医学知识的病情检验中,《封诊式·疠爰书》便出现了“令医丁诊之”,即医生丁在案件中承担了司法检验的职责。对于牲畜,在《悬泉汉简》中有记载“亭官牛一,黑,齿八岁,夬鼻,车一辆。还病,饮食不尽度,马医诊治及射豉药不能愈,日益”,这说明,牛、马等也有专门的“马医”负责对其进行司法检验,并负责对其进行治疗。

  其四,检验文书规范严谨,保障检验过程充分留痕。司法文书作为司法程序的产物,其规范化既象征了国家司法制度的日臻成熟与完善,同时也有效促进了行政效率的提高。作为司法文书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检验文书,在秦汉时期已经具有较为规范严谨的格式体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简单说明案由。一般简要交代报案人姓名、身份,以及报案缘由。记载麻风病的《封诊式·疠爰书》一开头:某里典甲诣里人士五(伍)丙,告曰:“疑厉(疠),来诣”。仅数十字便交代了报案人身份以及报案缘由。第二,记录检验经过。《封诊式·疠爰书》中还详细记录了麻风病的基本症状:眉毛脱落,鼻梁中间的山根塌陷,鼻腔内部损害,刺激病人的鼻孔不会打喷嚏。双脚已经不能行走且脚上有溃烂,手上没有汗毛。让其发声,声音嘶哑。对病症记录可谓详尽与严谨。若是案发现场遭到严重破坏,无法检验到有价值的内容时,也需在检验文书中说明具体原因,如“地坚,不可知贼迹”。第三,初步作出判断。案件的判断或结论应建立在对检验内容严谨、慎重的态度之上,例如《居延新简》中在对一具无名尸体做出全方位的详细检验后,方才得出了“身完,无兵刃木索迹,实疾死审,皆证”的结论。但如果暂时不能作出结论的话,可作出暂时性的推断结论。例如《封诊式·贼死爰书》中在勘验死者脑部伤口的长宽深后,作出了“类斧”的结论,也即案件中凶手使用的是斧头一类的凶器。另一则爰书中在对头颅发角处五寸深的伤口进行检验后,最后判断为“类剑迹”,也即伤口是为类似剑的凶器所造成的。

  总之,秦汉简牍中所反映的司法检验智慧,是古代中国早期构建证据制度规则的有益探索,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本土资源。其承载的中华民族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与严谨细致的检验理念,更是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充沛的精神养分和强大的文化支撑,关注、发掘并吸收秦汉简牍中的传统司法检验智慧,是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应然之举,有利于提高文化自信,为世界之治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筑牢基础。

  本文系西北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生课程思政专项课题(YJZX2024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