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含隐性限制条件的优惠券是“侵权券”

  如今,不少餐饮商家看到热度流量,纷纷挤进平台做起了广告宣传,并顺势推出抵用券、代金券、满减券等各类型的团购优惠。然而,有消费者反映,自己满心欢喜抢购到商家消费券,可到店使用时才发现,并不是想用就能用。江苏省镇江市消协介绍,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她在一家饭店就餐,大厅里人坐满了,服务员就让其坐到卡座就餐。但结账的时候,张女士要求使用团购优惠券遭商家拒绝。商家给出的理由是,团购优惠券只能在大厅使用。(9月1日央广网)

  推出团购优惠券是商家惯常的促销手段,是商家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餐饮商家在宣传推销优惠券时,不说明或提示消费者注意优惠券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让消费者以为优惠券可以无条件使用,消费者到店使用时,商家才告知优惠券有消费位置、消费时间等方面的门槛或限制,无疑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甚至欺骗,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

  商家推销团购优惠券,消费者接受并购买优惠券,双方就形成餐饮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商家以隐性条件限制消费者使用优惠券,本质上属于违约。如果商家在宣传推销优惠券时刻意打“模糊牌”,发布不实、不能兑现或暗含隐性限制条件的优惠信息,吸引不知情的消费者关注商家、购买优惠券、到店消费,还涉嫌虚假宣传。而商家在消费环节用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亮出限制消费条件,限制优惠券的使用范围、使用时间等,降低或废除优惠券的优惠功能,则属于对解释权的滥用。

  暗含隐性限制条件的优惠券是实打实的“侵权券”,买了优惠券却享受不了优惠的消费者最终会识破商家的促销伎俩,并会通过负面评价和用脚投票让商家付出代价。商家应该算好促销的诚信账、长远账,本着诚信原则,向消费者提供实实在在的优惠,并把优惠的规则、条件等向消费者提前告知,让消费者心中有数,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这样,才能以优惠券为介质,形成一种相互信任的双向奔赴,让促销活动进入良性循环、取得更好效果,才是对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有利的做法。市场监管部门、消协、餐饮行业协会等应联合网络平台加强对商家优惠促销行为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商家的优惠促销规则,划清优惠促销底线,拉出优惠促销负面清单,引导经营者守住法律底线和诚信底线,规范优惠促销行为,营造诚信、公平、透明的优惠促销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