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落到实处

  前不久,《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明确“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北京一小学班主任近日致电媒体反映,在教学实践中,不少老师不敢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惩戒,“管”重了可能会被认为是体罚学生,甚至可能被家长投诉。“惩戒权的边界到底在哪里?”这位班主任不禁问道,她希望随着《意见》的出台,“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能够真正落地。(9月3日《法治日报》)

  对于教师而言,教育惩戒具有权责一致属性。教育惩戒是维护教学秩序、实施教育警示、管理、引导的必要措施,合理适度的教育惩戒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有利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教育惩戒,教师普遍有实施需求,不少家长也持理解和支持的态度,社会共识在逐渐凝聚和强化。然而,对于如何实施教育惩戒,如何拿捏教育惩戒的尺度,各方还存在一定分歧,很多教师的心里也没谱——担心教育惩戒刺激学生作出过激反应、招致家长的投诉或相关部门的追责成为教师使用教育“戒尺”的主要顾虑。

  客观来看,尽管国家政策旗帜鲜明地维护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教育部规章《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也明确中小学教师可行使多种教育惩戒手段,为教育惩戒权划出了“禁区”“红线”,但教育惩戒权的范围、边界和尺度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比如,《规则》规定,学生有“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必要惩戒。但“故意”是一种主观因素,哪些情形属于“故意”不好界定,也在现实中引发了大量争议。“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有很多种表现形式,比较复杂,《规则》的规定概括性较强,教师在执行过程中的一些定性容易引发家长质疑。同时,《规则》对教育惩戒措施主要采取了列举方式,有些教育惩戒措施比较具体清晰,利于理解和执行,有些教育惩戒措施,如训导、训诫、教导、管教、额外的教学或班级公益服务任务等,则给教师留出了较大的裁量空间,有些教师的自由裁量可能失当,有些教师的自由裁量即便正当合理,如果引发学生的过激反应或家长的投诉,也可能遭遇否定性评价。

  维护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教育惩戒的触发情形和具体措施,详细规定在哪些具体情形下,教师可以对应实施哪种类型、幅度的惩戒,不能实施哪种类型、幅度的惩戒,以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给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操作性强的依据和指南,让教师可以很方便、很容易地针对学生的不当或违纪行为对号入座,找准合适的惩戒手段。如此,当学生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时,对应的惩戒选择就清晰地摆在那里,教师作为教育责任人,实施惩戒就成了一种应然的义务,不实施惩戒则成为一种失职。显然,教育惩戒规则越细致,教师实施惩戒的权责一致性就越强,对教师依法依规教育管理学生的促进作用就越明显。

  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建立合理的教育惩戒免责机制,给教育惩戒拉出“免责清单”,明确教师针对哪些情形采取哪些惩戒措施属于正当合理惩戒,给教师吃下实施教育惩戒的“定心丸”,打消教师不敢管、不愿管学生的顾虑,助推教育惩戒进入正轨,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方面切实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