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改革建议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深入分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系统谋划和部署。《决定》突出改革主题,强调必须自觉把改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点突出体制机制改革,突出战略性、全局性重大改革;坚持人民至上,从人民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出发谋划和推进改革,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主动,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时代意义。全会提出,以“七个聚焦”推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要深刻领会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题,深刻领悟在改革中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改革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转化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力量,在扎实奋斗中把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逐渐变成美好现实。

  全会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贯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系统观念等原则。“六个坚持”的重大原则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必须长期坚持,认真贯彻落实。全会通过的《决定》把党的领导摆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贯彻的原则首位,强调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全过程,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坚持党的领导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坚实保障。

  《决定》从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和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等方面,明确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点任务。就司法改革领域而言,《决定》强调,“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尤其值得民诉法学理论研究者关注的是《决定》提出的“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规范专门法院设置”等重要任务。

  就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而言,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的“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相比,《决定》中的提法,表明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将是在积累试点经验基础上,在国家层面全面深化推进。

  当前,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此项改革涉及审判权与执行权如何进行分离、如何协调权力的行使,以及如何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监督等问题。审执分离改革首先针对的是“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执行难”出现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伴随“执行难”问题,“执行乱”问题也较为突出。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实践中积极探索审执分离改革及执行权的配置改革。2000年9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应当积极探索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相分离,裁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新机制。”过去一段时间,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审执分离改革的争论比较大,争议的焦点不仅涉及审判权与执行权如何分离,也涉及执行权的配置模式,即行使主体的设置。当下,实践中将执行权分置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分属法院内部不同的主体行使。就这种设置模式的实施效果而言,目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积案仍较为突出。这使得对审执分离改革出现了“深化内分”和“外分”的不同声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审执分离改革,这要求我们要从审判权、执行权的本质出发,科学合理配置权力行使的主体和作用对象。在深化审执分离改革研究的同时,我们还应加大力度对健全国家执行体制进行研究,以及对执行监督进行全方位的研究。

  《决定》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直指影响公正司法的深层次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这些举措需要学界进行深入研究解读、阐释。法学理论界要深刻认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深刻理解党中央决策部署的精神和司法改革政策的价值导向,为改革实践打好理论基础。同时,要对标对表改革要求,结合中国的司法实际,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改革建议,为深化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提供理论指导。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