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改革贡献民事诉讼法学界的智慧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续篇,也是新征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新篇,是我们党历史上又一重要的纲领性文件。《决定》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主动,释放了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高举改革开放旗帜的强烈信号。
全会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出发,构建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四梁八柱”,绘就了恢宏而又具体的改革蓝图。全会明确提出“七个聚焦”,即: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聚焦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聚焦建设美丽中国、聚焦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聚焦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长期执政能力。“七个聚焦”继续把改革推向前进。《决定》指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贯彻好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系统观念六项原则。全会不仅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施工图和路线图,而且划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时间表。《决定》提出: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
在15个板块、60项具体改革部署中,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紧密相连的主要是第八、第九两个板块,涉及9项具体改革部署。第八板块是“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我们要通过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或者民事诉讼法典的编纂,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各种司法监督制度,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实到民事司法审判的全过程。第九板块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该板块在“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和“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五个方面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了顶层设计和宏观部署,确定了近期我国法治改革的基本方向和重要任务与使命,内涵丰富,意义深远,在法治中国建设路途中迈出了新的坚实的一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依法治国的总命题最早是在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依法治国决定》)中提出来的。《依法治国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段经典论述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内涵。
2018年8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努力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不断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从“总抓手”到“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命题在我国依法治国宏观布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在该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概括总结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十一个坚持”,其中,第六个坚持就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22年10月16日,党的二十大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进一步强调,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此,“法治道路论”“法治体系论”和“法治国家论”形成了三位一体的综合命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总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总抓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总目标。法治中国的理论体系更加完善、清晰。
《决定》提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其中尤其是“健全国家执行体制”,这是新的提法,需要我们民事诉讼法学界全体同仁加强研究,为我国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撑,作出民事诉讼法学应有的贡献。此外,《决定》还提出,“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其中尤其是公证体制改革、仲裁制度改革、调解制度改革值得民事诉讼法学界进一步深入研究。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