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的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当前,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导致土地权益方面遭受不公平待遇,尤其是离婚、丧偶、改嫁妇女等群体失地现象时有发生。近期,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巧借村规民约,成功调解一起离异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外嫁女”权益保护一直备受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护,先后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指导各地切实落实好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相关要求,强化对妇女权益的全方位保护。但受传统婚嫁风俗、重男轻女落后观念的影响,针对妇女的歧视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外嫁女”土地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案例并不鲜见。不少从农村嫁到农村的妇女,在婆家没有分到土地,在娘家的土地又被收回了,出现了“两头空”的现象,有的地方“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涉土地征收征用纠纷呈现增长态势,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地补偿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争议更为复杂。近几年,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持续引发社会热议。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在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今年6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又进一步强调保护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平等享有各项权益,为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织密了法治网。

  妇女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只有保护好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才能极大激发农村妇女半边天的力量,促进她们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因此,积极推进法治乡村、文明乡村建设,要破除落后的传统观念,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不断提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觉守法意识,倡导新风尚,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

  目前,我国在保护外嫁女土地承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善,关键是在于执行。有的地方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将侵害“外嫁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合法化”,并且还得到了不少村民的认可,成为相关纠纷、案件调解的最大阻力。因此要加大行政监督的力度,督促各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外嫁女”的权益,加大对侵害“外嫁女”土地承包权益行为的惩戒力度,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用村规民约来保护妇女权益。同时,要废除村规民约中不合法的“土政策”,防止村规民约违反法律法规,成为侵害“外嫁女”权益的帮手。

  “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被剥夺,这种不平等的分配方式不仅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相关法律规定,也与建设法治乡村、文明乡村相悖,“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外嫁女”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