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规范『知假买假』者索赔等


  本报讯(记者王蓉) 消费案虽“小”,牵系大民生。为更好完善食品药品惩罚性制度,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4个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和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求,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新期待,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针对实践中争议的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瑕疵认定、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知假买假”索赔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启动《解释》立项工作,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解释》共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

  《解释》明确了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解释》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解释》第一条规定,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解释》还确立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规则并明确违反哪些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解释》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并强调要以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下一步,最高法还将与行政主管部门就加强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进行协商,完善合作机制,形成法治合力;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发挥公益诉讼打击和遏制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作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