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吴建全(第三被申请人):本委受理白寿华诉你及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郑银洲(第二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4】11065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事项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该仲裁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寿心食品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湖南职家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嘉辑(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本委已受理林冬蕾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4】6613号)。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第一被申请人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增加被申请人通知书等,向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公告送达增加被申请人通知书、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4年10月17日10时在第十二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山东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华通健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本委受理林景茂、熊宇、喻勇强诉你及舜通数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4】5576、5577、5595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深劳人仲案【2024】5576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林景茂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15589.36元。深劳人仲案【2024】5577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熊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34967.71元。深劳人仲案【2024】5595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喻勇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46232.07元。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深劳人仲案【2024】5577、5595号案件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深劳人仲案【2024】5576号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东莞市美平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霍小姣、刘小龙、刘杨等3人与你单位有关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罗劳人仲案【2024】2631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等仲裁文书。你单位可到本委(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领取上述仲裁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10月19日14时在本委3号楼三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红安县顺喜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吴建华以2023年3月4日在工作中受伤为由,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材料通知书》(通人社工调字[2024]9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81537016 )。请你单位自接到上述文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工伤保险科(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13号)提交举证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逾期,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作出认定决定。
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3日
王林:亳州仲裁委在2023年5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亳州九州通中药物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林商品房买卖合同亳仲字第【2023】224号纠纷一案,本委多次前往被申请人处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皆无法送达。现向被申请人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定于2024年9月29日上午9点开庭。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558-5115897
亳州仲裁委员会
池州市鸿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徐本有与池州市鸿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池劳仲案字【2024]16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邮寄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池劳仲裁字【2023]1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8月17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池州市鸿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申请人徐本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12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9192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复查医疗费11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919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752元、护理费1230.08元、伙食补助费120元及公告费1000元,以上共计219070.08元。三、驳回申请人徐本有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池州市长江南路398号波斯曼大厦人社局2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决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龙高互贸国际物流园区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249号。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绥人社监令字〔2024 〕第249 号
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龙高互贸国际物流园区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者投诉 绥芬河互贸(国际)物流加工园区项目拖欠工资
(事实和证据):你单位逾期未按“绥人社监询字(2024)第249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在期限内向我单位提供绥芬河互贸(国际)物流加工园区项目工程中拨付人工费的票据以及履行监督职责的台账等有关资料。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之规对你(单位)作出如下指令:限期按照绥人社监询字(2024)第249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限期整改指令书5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按指令改正完毕,并将书面改正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我局。我局地址:绥芬河市创业大街书香苑五号楼人社综合维权大厅二楼。联系人及电话:王丹13206866655、张国杰15246395899、办公室0453-3965377
如果你(单位)拒不履行限期整改指令书,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如不服本限期整改指令,可在自收到本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限期整改指令。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3日
武汉星米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刘晶晶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4】8625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2022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13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79043.63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40500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坤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局于2024年7月25日依法受理李奎元(身份证号:342128197310128012)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李奎元称于2024年6月7日在你单位承建的南医大常州医疗健康科技园新建工程一期设计、采购、施工工地上拆模板时,右脚被滑落的模板砸伤,经常州西太湖医院2024年6月7日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足第五跖骨骨折。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苏0412工举〔2024〕462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是否属工伤的全部举证材料,逾期不举证的,本机关将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恒安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刘贵繁诉广东恒安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恒安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4】71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7月11日期间工资差额16501.51元;二、准予申请人撤回第二项仲裁请求;三、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李璨(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2000****7676):本委受理孙建伟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3】4761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东省百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刘嘉怡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4】1736号)。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4年10月24日下午2:30在龙华劳动仲裁三庭(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大浪南路47号公共服务办公室(劳动)1栋一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东省百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王玉鑫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4】1737号)。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4年10月24日下午2:30在龙华劳动仲裁三庭(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大浪南路47号公共服务办公室(劳动)1栋一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步步好心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靳龙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4】16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10月15日上午9:30在民治劳动仲裁一庭(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樟坑老村28栋7楼706-707)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凌国强:本委已受理深圳市彩惠轩餐饮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4】1929号)。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4年10月15日上午9:30在民治劳动仲裁一庭(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樟坑老村28栋7楼706-707)开庭审理此案(联系人:严助理,电话:0755-29362009)。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