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改革精神为引领 推进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党对全面深化改革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规律的认识。7月29日至30日在北京举行的大检察官研讨班,对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行系统谋划和部署,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聚焦强化法律监督,进一步全面深化检察改革,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

  在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重点就民事检察监督的改革创新和实践发展谈一些初步认识。即,要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引领,推进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必须坚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突出问题导向,在法律监督理念、体系、机制、能力四个方面着力。

  一要结合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相关理念的理解和运用。其一,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民事检察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在法治轨道上履行好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守护民生的职责使命,持续做实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对待、依法平等保护。其二,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充分认识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通过检察履职,在实体上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二要持续推进民事检察工作体系现代化。近年来,民事检察逐渐形成了前端支持起诉——中端过程性监督(审判违法监督)——后端裁判结果监督和执行监督全流程监督体系。下一步,应重点推进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方面,完善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案件全程法律监督制度,健全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在党中央统一部署下,通过推动完善法检信息共享、工作协同机制,促进大数据监督模型运用,有序推进执行检察全程监督。在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过程中,提出加强检察监督的意见,强化检察机关对民事强制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实时监督。另一方面,完善支持起诉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有效行使诉权,确保当事人诉权实质平等,推动民事检察工作支持起诉案件规范化办理。

  三要持续推进民事检察工作机制现代化。目前,民事检察监督还存在办案机制不够通畅等问题,应重点予以完善。进一步加大调查核实力度,注重增强调查核实意识,加强和规范调查核实工作,细化调查核实权行使的运行程序,健全调查核实机制,确保取得监督实效。加大听证力度,探索完善简易听证机制。紧盯民事监督易出问题的重点环节,给检察权运行“加把锁”。

  四要持续推进民事检察工作能力现代化。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常态化开展政治忠诚教育、党性教育,不断提高民事检察人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持续完善一体推进“三不腐”、防止“灯下黑”机制,持续狠抓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专业化建设。坚持实战、实用、实效导向,注重培育民事检察干警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的能力,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的能力,善于统筹法理情有机统一的能力。要加强和规范调查核实工作。只有调查核实才能更加深入发现、认定、纠正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的错误。要从案卷中走出来,从办公室走出来,从检察机关走出来,以亲历性保障准确性、实效性,明确调查核实的适用范围、方式、程序和规则。加强民事检察基层基础建设。重点围绕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做实民事审判违法监督和民事执行全程监督、实时监督,加强制度供给,为构建各有侧重、密切配合、一体履职的民事检察监督格局提供制度保障。

  此外,检察机关要持续推进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重视常态治理,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比如,在虚假诉讼的法律界定上如何形成共识、虚假诉讼的民事惩戒与刑事制裁如何衔接、各政法机关如何加强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如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下一步,还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在立法、司法、社会信用建设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加大案件甄别、查办力度,推动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协作机制,一体推进程序衔接与工作配合,有效遏制虚假诉讼高发态势,实行标本兼治,维护司法公信力。要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精准对接就业、社会保障、医药卫生、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民生领域改革部署,综合履行检察职能。加强劳动者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权益保障;深入推进“检护民生”“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从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堵点问题,找准检察履职的发力点和突破口,持续做实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工作。做实依法平等保护,重点监督纠正违法“查冻扣”企业财产、趋利性执法司法等突出问题。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