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潘巧)8月12日,民政部公布《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
《征求意见稿》拟加强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其中,第三条规定,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人民法院以及外交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婚姻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安全。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信息安全工作。
在离婚登记方面,《征求意见稿》新增并细化离婚冷静期内容,拟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男女双方再次申请离婚登记的,应依照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征求意见稿》新增冒名婚姻登记问题的处理措施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出现前款情形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民政部门视情况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由相关部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预约登记、婚姻家庭辅导及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可撤销婚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