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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数据 财产归属

  个人数据的共享性意味着个人数据只有形成规模才有分析、预测价值,它源于符号世界的认识功能,具有必然性。但个人数据的来源和生成并不能成为用户分享个人数据财产价值的正当理由:除用户单独生成的情形外,个人数据的共享将打破用户对个人数据财产价值的独自拥有;即便用户的行为构成合同履行,也只是取得数据服务合同所支付的服务对价。数据财产的排他性与个人数据的共享性并不矛盾,因为后者影响的是数据财产的形成,而不是数据财产的内容。除数据由用户单独生成的情形外,个人数据的财产利益应由企业享有。在数据权利中,资源持有权旨在支配所收集个人数据的分析、预测价值,加工使用权为其权能,产品经营权则是数据加工的结果。数据的权利分置缺乏规范上的必要性,无法也无须借助权利束、权利块理论来解释。

  ——摘自《法律科学》2024年第5期曹相见著《个人数据的财产权归属》

  

关键词:个人信息 价值平衡

  司法数字公开中的个人信息隐私面临即时公开与存量公开导致的时间向度风险、虚实同构与关联交叉引发的空间维度风险、数据汇集与链式传播造成的规模效应风险,三重风险叠加势必又会危及个人生活安宁,衍生信息隐私歧视,侵蚀人的尊严价值。传统“个体—自由”隐私权救济模式背离个人信息隐私公共性价值面向,难以应对个人信息隐私面临的动态化与结构性风险冲击以及信息隐私保护责任之偏移错位困境。“整体—责任”的个人信息隐私保护主导模式立足信息隐私之于个人之私与社会共同体之公的价值统一,在场景一致性原则下强调整体层面“前—中”端的风险防控以及主审法官责任的承担。我国应当以“整体—责任”保护模式为主导,以“个体—自由”救济模式为辅助,实现司法数字公开与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价值平衡。

  ——摘自《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齐延平、田奥妮著《司法数字公开中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整体—责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