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按摩服务类平台的特点、风险及监管

  近日,《华商报》等媒体报道,广东省东莞市一男子发布视频称,7月9日在“爱尚往约”平台下单上门按摩服务,女技师在服务过程中提出“3980元可包养十天”,引发网友广泛关注。随后,该平台所属公司发表声明,终止涉事商家入驻。这不是该平台第一次陷入涉黄风波。据福建海博TV今年3月15日报道,福州的“东郊到家”“首约到家”“星河到家”“爱尚往约”App,技师上门的核心不是“按摩”,而是“加钟服务”。

  应当承认,“上门按摩”类App也是传统上门服务与“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信息技术融合发展的新业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刺激服务消费,但其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安全隐患和违法问题则需认真防范和应对。


  “上门按摩”不同于其他“上门经济”

  “上门经济”是近年来在“互联网+”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新业态经济。它的基本模式是通过互联网平台、社交媒体等渠道,快速实现服务供给与需求的对接,将服务或商品直接送到消费者家中或指定地点,这种新型模式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好的消费体验。具体来看,“上门经济”既涉及商品上门,也涉及服务上门,涵盖外卖、家政、洗衣、美甲、按摩、维修等各个领域。“上门按摩”属于服务上门的一种。然而,相较于家政、维修、喂养宠物甚至包括美甲、化妆等上门服务而言,上门按摩服务从其服务特质和法律风险程度上来看,都与之存在较大区别。

  其一,上门按摩服务与上门家政、维修、喂养宠物等上门服务存在服务特质区别。家政、维修和喂养宠物属于原本就应该在消费者家中或指定场所完成的服务工作,而按摩服务不管从传统消费者认知还是行业习惯上来看都属于在专门服务场所完成的工作,只是因为借着“互联网+”新经济发展的东风,一些平台开辟了在消费者家中或者指定场所完成上门按摩服务的新业态。

  其二,与上门美甲、化妆等新业态相比,上门按摩存在非常大的违法风险隐患。一般情况下,美甲、化妆类上门服务,服务人员与消费者大多属于同性,特别是女性,即便提供上门服务,产生违法犯罪的风险较小;而上门按摩的服务人员则不同,消费者既有同性之间的服务,也有异性之间的服务,如女技师对男性顾客的服务。此种情况下出现“涉黄”等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大。实践中,一些提供上门按摩服务的平台虽号称“正规”但也有做“擦边”生意的嫌疑,例如遍布社区住宅、写字楼的上门按摩广告中,面容姣好、身材火辣的美女画面,以及“24小时随叫随到”的广告语,不禁让人怀疑其服务的真实目的。这说明该服务存在违法风险可能性大。


  “上门按摩”暗藏的风险隐患

  上门按摩服务在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隐患,具体如下:

  其一,服务人员与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可能存在被侵犯的风险隐患。服务过程中,一方面可能会出现服务人员盗窃、抢劫消费者财物的刑事犯罪风险;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提供服务的女技师被强制猥亵、强奸的刑事犯罪风险。

  其二,存在个人隐私等民事权益被侵犯的风险。除了人身财产安全外,上门按摩服务也可能会涉及个人隐私被侵犯的问题。服务人员进入被服务者的私人空间,可能会采集到私人物品、个人信息,特别是消费者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庭人员居住情况、家庭经济情况等个人隐私信息可能被泄露。

  其三,可能存在在正常按摩服务之外,双方私下从事违法行为。前述东莞男子发布的某平台技师涉嫌提供“涉黄”服务一事,也可能只是问题的冰山一角,应引起警惕。


  上门按摩服务的严管之道

  日常生活中,上门按摩服务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比如,特殊病人的照顾等,但这类服务也存在“涉黄”等违法的可能性。鉴于此,应当对其实行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全方位严格监管。

  一是实行更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对于提供上门按摩服务的公司和平台,相关部门在市场准入审批阶段,应对其平台名称、经营方式、内部运营机制与合规体系,特别是服务人员的招聘和管理机制等进行严格准入审查。比如,前文提到的“首约到家”“爱尚往约”等App,其名称就有“擦边”暗示之嫌,这值得反思。

  二是对平台运营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加强对平台运营的严格监管,包括平台投放的广告及平台上的服务人员展示与评价等。相关执法部门应强化对平台的日常监管,并着力关注遍布社区住宅、写字楼的上门按摩类广告以及平台App中有关服务人员展示与评价中是否存在“涉黄”等暗示性的话语与图片。

  三是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更严格的惩处机制。对于提供上门按摩服务的公司和平台,一旦出现“涉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投诉或者经查实的相关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其从严处理,对平台实行最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甚至从重从严处罚,直至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勒令退出市场。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总而言之,鉴于上门按摩服务的特殊性,监管部门应从一开始就确立严格监管的理念和立场,唯此方可促进上门按摩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