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框架下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明确民事责任 加强风险预防


  7月20日,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发布通告,7月19日13时许,该院心血管内科李晟医生在门诊诊疗中,突然遭到一男子持刀伤害,致多处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许不幸去世。这种暴力伤医行为不仅直接侵害医务工作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也破坏医疗环境的安全性与民众对医疗环境安全性的信赖,应在法律框架下开展综合治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进一步完善伤医行为法律责任体系

  目前,我国已织密了伤医行为的公法责任体系。早在2012年原卫生部、公安部就联合印发《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的通告》,明确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医闹等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行为。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发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暴力伤医等侵害医务人员权益行为的行政法、刑法责任。201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增加医疗活动作为保护对象,“医闹”行为正式入刑。

  有观点认为,应增设暴力伤医新罪名,进一步规制伤医行为。笔者认为,伤医行为能否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取决于成立的具体罪名与个案事实,忽略个案情节一概加重处罚不尽合理;现有的刑法条款,如故意伤害罪等,足以涵摄伤医、医闹行为,单纯为上调伤医行为的法定刑而新设罪名的正当性并不充足。另外,尽管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有较突出的行为规制机能,但民事责任的功能同样不可忽视——暴力伤医行为在构成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的同时,也往往同时构成侵权行为,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同样具有惩罚和预防功能,还可以通过对受害方进行补偿发挥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障作用,明确伤医行为相关的民事责任同样是规制伤医行为的重要环节。

  暴力伤医行为不仅侵害医护人员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益,还可能侵害医疗机构的财产权。同时,行为人主观上对侵害行为存在故意,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过,目前民法上并未将伤医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伤医行为适用的依然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在伤医行为仅构成民事侵权、行政违法而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下,对行为人的威慑力相对有限。对于严重干扰医疗机构秩序、恶意严重侵害医务人员人身权益的情形,将来或可审慎地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阻遏此类行为。

  此外,在伤医事件中,医院如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同样需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以及国家卫健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医院管理方有义务保障医疗场所的安全。如果医院未履行设置安检机器、执行安检程序等安全保障义务,即便医务人员损害由伤医行为人造成,医院也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通过课以医院补充责任,即便行为人无力承担责任,受损害的医务人员仍可得到赔偿,从而发挥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同时,能够促使医院重视安全问题,切实加强安全保障措施。


  强化伤医事件风险预防措施

  除建立健全伤医行为责任体系外,更需关注伤医事件的风险预防措施。《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按照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原则,逐步构建系统、科学、高效、智慧的高水平医院安全防范体系。

  其一,医疗机构可尝试统筹建立场景化的风险预防制度。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时间、就诊人员实时流量、医院不同空间内的人流密度、安保人员和设施密度等要素,在保障病人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益的前提下,将特定就诊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纳入考量,评估特定就诊事件和区域伤医、医闹等行为发生的风险等级。从而基于类型化的场景,对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系统进行动态化建设与完善。以场景化思维增强安全秩序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提升保安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医院物理、技术、智能安全防护系统建设,使得安全保障措施以动态化方式落到实处。

  其二,医疗机构应进一步规范化诊疗流程,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权益。具体来说,医疗机构有义务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等资料并在患者要求查阅复制时及时提供。医务人员负有说明义务,应当充分说明病情、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如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应当通过院内宣讲陈设、数字媒体等方式加强对患者及其家属的教育宣传,为患者和家属了解医疗常识提供便利,促进患者、家属主动充分了解病情病程、治疗方式等基本医疗常识。医疗机构还应当优化内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培训、监督机制,并为沟通充分、服务优质的医务工作者提供激励,以综合措施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技能,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其三,应充分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引导患者及家属合理维权。在医疗纠纷中,第三方调解机制具有专业性强、成本低、效率高、社会效益良好等优势,有必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框架下,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在出现医疗纠纷时,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可主动介入,使医疗纠纷得以在医疗机构之外进行处理,从而减少医患直接冲突。

  其四,应加强法律和医疗常识宣教,增强公众法律意识,促使公众理性维权,同时提高公众对医学、疾病的理解,促进医患相互理解。一方面,使公众充分了解基本诊疗流程、疾病知识,理解医学、疾病治疗的复杂性;另一方面,向公众充分普及医疗民事责任的分配机制,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比如,干扰医疗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将承担侵权责任,即便认为医院、医务人员诊疗不当,治疗结果不理想,也应当通过合理渠道申诉解决。此外,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如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医务人员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亲属不能因未取得其同意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苛责医疗机构、医护人员。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