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患者知情权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知情权作为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患者有知悉自己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和医方基本情况、技术水平及其他医疗信息的权利。那么,患者知情权包括哪些方面?一旦出现侵权纠纷又该怎样正确维权呢?


  真实病情知情权

  李女士因患眼疾入院检查,确诊为“左眼结膜囊肿”,随即在医院接受了左眼脂肪瘤摘除手术。出院后,李女士感到患处上睑下垂致不能睁眼,遂又到该医院就诊,医生为她实施了左眼上睑下垂矫正手术,术后左眼能微睁但仍受限。

  事后,李女士以医院在第一次手术前未向其告知术后有关并发症、给其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痛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院方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说来,患者的病情知情权包括有权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名称、现状、程度、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权选择医方拟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以及为避免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本案中,医方对李女士的告知内容仅有对手术成功的预测,而没有告知手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不良风险,告知内容不完整,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药品(耗材)价格知情权

  韩先生因突发冠心病入院抢救。医院实施手术时,在没有征求患者本人任何意见的情况下,用于心脏搭桥手术的支架直接使用了进口产品,结果双方为支付医疗费打起了官司。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按照规定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医用耗材时,应当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使用Ⅲ级或植入类医用耗材时,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要建立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可采用机构官网、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方式,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保障患者的查询权和知情权。”

  根据上述规定,除医疗机构有义务主动公开药品价格外,患者还有权主动询问相关信息,医疗机构须如实告知。本案中,医院在为患者实施手术治疗时,直接为其使用了进口支架,虽然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证手术质量,但却侵犯了患者的选择权。


  收费项目知情权

  冯女士1年前查出患有妇科疾病。1个月前,冯女士感觉病情加重,遂前往一家基层医院就诊。医生进行诊断后,称她的病情严重,并给她开出了一张检查单据,嘱其在仔细检查后才能下最终诊断结论。当冯女士前去交费时被吓了一跳,这些检查项目做下来需付费6000多元,站在收费窗口前的冯女士陷入两难境地。


  释法: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据此规定,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项目时,医疗服务单位有义务事先将有关的高额收费标准告知患者,保障患者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此外,以下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医疗服务单位也须事先告知: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患者接受的超声、造影、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磁共振成像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等。

  本案中,医生应当遵照临床诊疗规范要求,将必要的检查项目及风险向冯女士具体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用药范围知情权

  王先生在整理家务时不慎扭伤左臂,经过医院检查仅仅是肌肉拉伤,值班医生给他开了800多元的口服药和膏药。当王先生拿着医保卡到结算窗口交费时,才知道医生开的几种药中,有将近200元的药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事后,王先生质疑,为什么医生开药的时候不向自己说清楚呢?


  释法: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有以下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是否使用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参保患者享有选择权和同意权。本案中,值班医生应当将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告知王先生,由其自行决定是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