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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数据 使用权
医疗数据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医疗数据来源者、控制者、使用者、经营者享有不同的医疗数据权利。在医疗卫生二元立法框架下,更宜采用集中立法模式制定医疗数据使用专项规则,并将其纳入医疗事务立法范围。医疗数据使用规则的制定,需要有效解决医疗数据使用权实现所面临的矛盾和冲突。相较于单一机构配置或全系统接入方式,医疗数据使用权配置适宜从医联体数据众益出发,以单元化平衡为路径,设定医疗机构的数据提供义务,推动医联体医疗数据合规共享;以“场景化”平衡为方法,推进医疗数据调用合比例的边界设定;以动态化平衡为方式,创建非个人数据使用立法路径,制定医疗健康企业非个人数据许可使用专项限制与转售禁止规则。
——摘自《法学评论》2024年第4期任颖著《医疗数据使用权的理论证成与立法平衡》
关键词:企业数据 财产属性
私人财产权的证成标准包括“是物”“劳动”“功效”三个构成要件。数据有“内容—个别数据”“内容—集合数据”“形式—个别数据”“形式—集合数据”四种含义。从社会效果角度看,“内容—个别数据”中的事实数据不适合由企业排他性支配,因此事实数据不符合“功效”要件,不构成企业的私人财产。事实数据属于共同财产,任何主体均有利用它的自由。除了“内容—个别数据”中的智力成果数据,企业生产的任何意义上的数据均不可能构成其私人财产,不应予以财产法的保护。企业生产的数据作为其竞争优势的组成部分,属于企业的竞争利益范畴,应当得到竞争法的保护。
——摘自《法学家》2024年第4期于柏华著《企业数据财产属性的区分判定——基于私人财产权证成标准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