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法治文化看江西:闽浙赣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是如何沁润人心的
闽浙赣革命根据地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由方志敏、邵式平、黄道等共产党人带领军民创建的一块重要革命根据地,又称赣东北革命根据地,位于闽浙皖赣四省边界地区,在土地革命战争期间发挥了重要作用。
闽浙赣革命根据地颁发了大量法律、法规、条例等法律文件,初步建立了革命根据地法律体系。在这片充满红色记忆的土地上,记者穿越历史的脚步,探寻闽浙赣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
根据地初创即制定地权
暮春时节的江西省横峰县葛源镇,草木葱茏,绿荫如盖。一场春雨过后,金黄的油菜花随雨落幕,只留下碧绿的田野像层层翻滚的碧波,从路边一直铺到山坡。经过一段蜿蜒崎岖的山路之后,葛源镇闽浙赣革命教育基地陡然映入眼帘。在这片肃穆的土地上,透过闽浙赣革命根据地旧址群斑驳的木门,通过一张张图片和一段段文字,能够感受到当年司法的威严与温情。
1928年1月,方志敏在弋阳窖头村主持召开弋阳、横峰、贵溪、铅山、上饶5县党员会议,即窖头会议,选举方志敏、黄道、邵式平等七人组成中共弋阳、横峰等五县工作委员会,方志敏任书记;成立起义指挥部,方志敏兼任总指挥。
窖头会议之后,中共弋阳、横峰等五县工作委员会制定了土地分配法和平债法,在革命根据地内平分田地。分得土地的人民纷纷投入苏区各项建设之中,保卫胜利果实。
1931年,《中共赣东北省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工作决议案》宣布“实行平分一切,土地归农民所有”。随后在1932年5月制定的《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土地分配法》中明确规定了,“所有上田、中田(以收获量为标准去规定),仅由红军、雇农、贫农、中农去分,富农只能分得较坏的下田”,这种以法律条文形式对土改过程中有效方法的确认,是早期中国革命者法治精神的一种直接体现。1932年4月,闽浙赣苏区革命根据地还颁布实施了《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土地税法》,规定凡是赣东北苏区的农民种有土地者,均须依照本法缴纳土地税,土地税依累进税率征收。土地权问题解决后,极大激发了苏区群众的革命热情。
苏区广大农民分得土地后,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闽浙赣苏区政府明令废除一切苛捐杂税,只征收土地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为保证及时稳定取得土地税收,苏区政府规定,土地税开始征收时,由各县农税科指定组成的土地税征收委员会协同区土地税征收处共同负责征收。
但是,也有少部分村民为了少缴税,出现了瞒田瞒税现象。对此,1933年1月10日,方志敏在《闽浙赣省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对全省选民工作报告书》中严厉地指出:“贪污浪费土地税的,省苏已给以处分,更有少数不正确的乡、村苏瞒田瞒税,如葛源清湖一村瞒了土地税谷一百四十余石,这简直是破坏苏维埃财政收入,破坏革命战争,应该受到全省群众最严厉的反对。”
阳光审判让公正看得见
方志敏所说的“葛源清湖一村瞒了土地税谷一百四十余石”一事,该案例曾刊登在1933年1月10日第65期《工农报》第4版。
针对该案,该期《工农报》报道称:针对瞒田瞒税现象,省苏裁判部组织了巡回法庭,对于发现的瞒田瞒税村民进行公开审讯。其中清湖村的叶生大、叶容生、叶容树、叶生松、叶满喜等人,因瞒田瞒税,巡回法庭决定在清湖开庭审讯,该案的主审是柳真吾,陪审为王祥生、周才旺、徐炎荣,共到旁听群众一百余人。
经过审理发现,叶生大是此次瞒田瞒税的主谋者,对此,巡回法庭决定判处叶生大六个月的禁闭。叶容生、叶容树、叶满喜是此次瞒田瞒税的附和者,对他们也各判罚做苦工三天,叶生松在此次瞒田瞒税事件中因为在商议时未参与,所以对他宣告无罪。
宣判时,主审柳真吾向旁听群众说:“现在中央苏区群众因适应革命战争的需要,都纷纷自动请求中央政府增加土地税,以充裕战争用费,但叶生大等身为村苏工作人员,竟瞒田瞒税,蒙蔽上级苏维埃政府,这是因为他们完全离开革命立场,故应受到刑事的处分。”针对主谋叶大生、附和者叶容生、叶容树、叶满喜等人受到不同程度惩罚的结果,旁听群众都认为判决非常公平。
审判终结后,葛源区苏代表徐炎荣召集全村群众大会,报告叶生大等瞒田瞒税的错误及审判的结果,全村群众对判决都很满意,并表示这样的阳光审判让公正看得见,他们仍遵照去年的田亩交税,坚决与叶生大等这一错误作斗争。
横峰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巢澍望表示,从这一个案例可以看出,当年闽浙赣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工作做得有声有色,司法的功能和作用得到较为充分的发挥。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了保证法律有效实施,闽浙赣革命根据地在执法和司法上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例如,闽浙赣革命根据地的司法机构中,审判机关为苏维埃裁判部、军事裁判所。而裁判部又下设省裁判部,管理全省司法行政和审判工作,垂直领导和指导下级裁判部;县裁判部为区裁判部判决案件的终审机关,但需经省裁判部批准后才能执行;区裁判部审理一般不重要的案件,可判决劳改、监禁不过半年的案件;城市裁判部审理市区内一般不重要的案件,小的城市苏维埃可不设立裁判科,由县裁判部直接审理该市的一切案件。
根据地的司法特点
闽浙赣革命根据地司法建设主要有4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方志敏带领工农群众制定土地分配法和平债法;第二个阶段,是依法施政的开端,此时,根据地颁布了《信〔江〕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政纲》、《临时土地分配法》等;第三个阶段,根据地颁布了婚姻法、刑律等更加专业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与司法活动各环节功能相匹配的司法机构,主要有苏维埃裁判部、政治保卫局、工农检察(查)部、劳动感化院;第四个阶段,司法体系不断完善,此时的根据地司法机构的职责定位明确,层级管理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更加规范,司法职能作用发挥充分有效。
巢澍望认为,闽浙赣根据地的司法有以下5个特点:
第一,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根据地开展司法建设,自觉向党中央看齐,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拥护党中央的集中和统一领导。
第二,重视保护群众利益。1933年1月,方志敏代表闽浙赣省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向全省选民报告工作时表示,对保障工人阶级利益的劳动法,省苏是坚决执行的。苏维埃工厂和合作社都与工会按照劳动法订立了集体合同。
第三,追求公平和效率。1933年3月11日,闽浙赣省第二次各县裁判部长联会决议要求,无论传讯当事人或见证人,一定要传票;逮捕犯人,一定要有拘票。搜查某当事人的房屋或其他地方,一定要有搜查票和搜查记录。裁判部接到案件后,最多在三个月内解决。
第四,有很好的创新创造。在没有前例可循的情况下,闽浙赣革命根据地创造性制定了很多法律,建立了先进的司法机构。司法过程中主张实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努力在根据地实现“少讼”“无讼”。
第五,有跨越时空的进步性。根据地坚持实事求是,厉行法治,司法在维护根据地安全稳定的同时,能动发挥了服务发展的积极作用。
巢澍望表示,闽浙赣根据地法制建设为巩固根据地政权、促进根据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也为新中国司法审判事业积累了宝贵经验。特别是这期间孕育出来的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做好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践行好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初心使命,必须发扬好人民司法的红色传统,传承好人民司法的红色基因,铭记光辉历史、凝聚奋进力量,以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法机关新面貌新作为,为打造现代化大美上饶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