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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格权请求权 人格权保护禁令

  

  “人格权请求权”系中国人格权理论中的原创性术语,但在民法典中并未得到独立呈现,而是被侵权请求权所“吸收”。人格权请求权概念外延中不应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者均为损害赔偿的特殊方式,以恢复原状为规范目的,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停止侵害”请求权系妨害防止请求权(不作为请求权)在知识产权等领域针对“篡越”型侵权行为的具体表达,“排除妨碍”与“排除妨害”实属同一概念,区分二者并无实益。人格权请求权的适用以人格权的排他性为前提,作为一种受尊重权,该类权利不具有积极支配的权能,更不存在权利行使被妨碍(妨害)的可能,故排除妨害请求权难有适用空间。因此,人格权请求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的实施可以起到预防侵权与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的功能,因其制度适用具有高效便捷性,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格权请求权制度的适用空间。

  ——摘自《政法论坛》2024年第3期温世扬著《人格权请求权的概念构造与适用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