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公告

  陕西纳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屈丙华于2024年3月5日向拜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4年5月23日补正完毕正式受理,经调查核实,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做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于2024年5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您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因收件人拒收等原因无法送达,后多方联系无果,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30日即视为送达。

  拜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4日


  公告

  莫华云: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罗公平与你方、湖南江禹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邵仲裁字[2023]第52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本会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城北路6号市政府大院一栋三楼,电话0739—5283096

  邵阳仲裁委员会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牟远群: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你方及伍斌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邵仲裁字第109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

  邵阳仲裁委员会


  拍卖公告

  本院将于2024年7月9日10时至2024年7月1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515/07)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兴联路768号恒高紫荆小区230栋2508室不动产。

  二、评估价113.14万元,起拍价79.198万元,保证金15万元,增价幅度0.79万元/次。

  三、标的拟进行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如一拍流拍,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一次拍卖成交的,第二次拍卖自动取消;两次拍卖流拍的,进入变卖程序。

  四、第二次拍卖、变卖时间、竞买报名、起拍价、保证金、变卖预缴款交纳、标的物展示时间、地点及咨询电话等情况详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同上)拍(变)卖公告、拍(变)卖须知等。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六月八日


  王敬峰(第三人):本委受理热西提·赛麦提诉新疆筋斗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案号2024-333,已审理终结。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上诉,逾期本裁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水磨沟区龙盛街思思文体用品商行:本委受理张道明诉你方支付工资待遇等争议一案,案号2024-387,已审理终结。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上诉,逾期本裁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绥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121-1号

  黑龙江省庆安鑫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绥芬河市吉祥家园小区项目拖欠工人工资,你单位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之后,未及时足额补缴。我局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21-1号,要求你单位限期补缴,你单位至今仍未补缴。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自你单位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叁拾万元整(¥300,000.00),逾期不缴纳,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绥芬河市富华街海融书香苑5号楼人社综合维权大厅2楼

  邮编:157399

  联系人及电话:王丹13206866655、张国杰15246395899

  办公电话0453—3965377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份交被告知人

  。

  绥芬河市迎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绥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147-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绥人社监听告字(2024)第147-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绥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147-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绥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147-1号

  绥芬河市迎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以下行为:逾期未按我局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47-1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的要求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柒万壹仟零捌拾贰元玖角柒分(¥71,082.97元)(绥芬河市西一条路道工程)。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现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2、予以法定代表人周垂红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绥芬河市富华街南书香苑5号楼人社综合维权大厅2楼

  邮编:157399

  联系人及电话:王丹13206866655张国杰15246395899

  办公室0453-3965377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月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份交被告知人。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绥人社监听告字(2024)第147-1号

  绥芬河市迎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以下行为:逾期未按我局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47-1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的要求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柒万壹仟零捌拾贰元玖角柒分(¥71,082.97元)(绥芬河市西一条路道工程)。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现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2、予以法定代表人周垂红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听证机关地址:绥芬河市富华街南书香苑5号楼人社综合维权大厅2楼

  邮编:157399

  联系人及电话:王丹13206866655张国杰15246395899

  办公室0453-3965377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月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份交被告知人。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绥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147-1号

  绥芬河市迎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绥芬河市西一条路道工程拖欠工人工资,你单位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人民币柒万壹仟零捌拾贰元玖角柒分(¥71,082.97元)之后,未及时足额补缴。我局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47-1号,要求你单位限期补缴,你单位至今仍未补缴。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自你单位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柒万壹仟零捌拾贰元玖角柒分(¥71,082.97元),逾期不缴纳,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绥芬河市富华街海融书香苑5号楼人社综合维权大厅2楼

  邮编:157399

  联系人及电话:王丹13206866655、张国杰15246395899

  办公电话0453—3965377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份交被告知人。


  公告

  内蒙古欣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的姚小兰等16人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吴劳人仲字(2023)6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主要内容为: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请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953-2272186

  吴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7日


  拍卖公告

  本院将于2024年7月15日10时至2024年7月1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auction.jd.com/courtProductList.html?vendorId=640340)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位于盐城市盐都区野丁村三组三河家园16幢604室及16幢30室车库的不动产(含室内不可移动的装饰装潢及评估报告评估的室内动产)。

  二、评估价75.42万元,起拍价52.794万元,保证金10万元,增价幅度0.5万元/次。

  三、标的拟进行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如一拍流拍,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一次拍卖成交的,第二次拍卖自动取消;两次拍卖流拍的,进入变卖程序。

  四、第二次拍卖、变卖时间、竞买报名、起拍价、保证金、变卖预缴款交纳、标的物展示时间、地点及咨询电话等情况详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同上)拍(变)卖公告、拍(变)卖须知等。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拍卖公告

  本院将于2024年7月10日10时至2024年7月1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515/07)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位于盐城市区都张庄街道办事处钱庄居委会一组海棠花园13幢602室不动产。

  二、拍卖标的评估价为73.39万元,起拍价51.373万元,保证金10万元,增价幅度为0.5万元/次。

  三、标的拟进行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如一拍流拍,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一次拍卖成交的,第二次拍卖自动取消;两次拍卖流拍的,进入变卖程序。

  四、第二次拍卖、变卖时间、竞买报名、起拍价、保证金、变卖预缴款交纳、标的物展示时间、地点及咨询电话等情况详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同上)拍(变)卖公告、拍(变)卖须知等。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公告

  四川勤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玉定于2024年5月16日向拜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4年5月31日补正完毕正式受理,经调查核实,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做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于2024年6月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您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因收件人拒收等原因无法送达,后多方联系无果,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30日即视为送达。

  拜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