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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数据 司法鉴定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大致可分为“发现型鉴定”和“分析型鉴定”两种类型。基于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检查的功能等同性,公安机关时常以发现型鉴定代替侦查人员取证。分析型鉴定是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检查—司法鉴定”递进式取证结构的最后一环,但因鉴定人有时集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检查、鉴定等功能于一体,故同样存在“以鉴代侦”的问题。以鉴代侦主要根源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能力、资源与常态化、专业化的电子数据取证需求不匹配。虽然以鉴代侦具有某种现实合理性,但其还是模糊了侦鉴边界,一方面规避了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行为的制度控制,另一方面弱化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独立性。为了应对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扩张趋势,一是要完善电子数据取证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减少乃至避免发现型鉴定;二是在分析型鉴定中,合理限制鉴定人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范围,防止鉴定人自取自鉴,保障司法鉴定的客观独立。
——摘自《法学研究》2024年第3期陈如超著《以鉴代侦: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扩张趋势及其制度回应》
关键词:数字化审批程序 程序先行
数字化审批程序有助于推进数字正当程序的变革,而“最多跑一次”审批程序改革的全过程均是围绕“简政放权”最优化展开。数字化审批程序以简政、效率、共享、便民、权责与程序作为理论基础,其中共享是以便民为导向的数据分享,以数字化为桥梁实现审批服务从政府导向型向人民中心型的转变;而政府与市场之间、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权责分配主要是为优化审批程序服务。“最多跑一次”作为数字化审批程序改革的典型样态,其推进已取得了初步成果,但实践中仍旧普遍存在改革的形式化倾向、数据共享与公开进度缓慢、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问题。改革的稳步推进及深化发展需要以审批程序制度化建设为重要手段,运用程序先行和权责后置等实质性改革措施解决改革形式化的问题,通过数据归集和应用流程规范化建设提高信息共享的效率和质量,通过践行数字化审批程序撬动整个政务体系向服务型转变。
——摘自《法律科学》2024年第3期自正法著《论数字化审批程序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