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绥芬河市荣源经贸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绥人社监告字(2024)第13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绥人社监听告字〔2024〕第134号。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绥人社监告字〔2024〕第134号

  绥芬河市荣源经贸有限公司:经调查,劳动者于向军、崔喜才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对你单位公告送达了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3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你单位于2024年6月11日前按照绥人社监询字(2024)第134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派员接受询问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你单位逾期未派员接受询问和提供相关资料。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单位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绥芬河市创业大街书香苑5号楼人社综合维权大厅2楼邮编:157399

  联系人:王丹13206866655、张国杰15246395899电话:办公室395917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2024年6月12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绥人社监听告字〔2024〕第134号

  绥芬河市荣源经贸有限公司:经调查,劳动者于向军、崔喜才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对你单位公告送达了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3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你单位于2024年6月11日前按照绥人社监询字(2024)第134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派员接受询问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你单位逾期未派员接受询问和提供相关资料。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单位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有权要求听证。被告知人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被告知人放弃听证要求。

  听证机关地址:绥芬河市创业大街书香苑5号楼人社综合维权大厅2楼邮编:157399

  联系人:王丹13206866655、张国杰15246395899电话:办公室395917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2024年6月12日


  绥芬河市迎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绥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146-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绥人社监听告字(2024)第146-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绥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146-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绥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146-1号

  绥芬河市迎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以下行为:逾期未按我局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46-1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的要求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肆万陆仟伍佰玖拾捌元伍角捌分整(¥46,598.58元)(迎泽西路道路工程)。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现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2、予以法定代表人周垂红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绥芬河市富华街南书香苑5号楼人社综合维权大厅2楼

  邮编:157399

  联系人及电话:王丹13206866655张国杰15246395899

  办公室0453-3965377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2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份交被告知人。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绥人社监听告字(2024)第146-1号

  绥芬河市迎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以下行为:逾期未按我局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46-1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的要求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肆万陆仟伍佰玖拾捌元伍角捌分整(¥46,598.58元)(迎泽西路道路工程)。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现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2、予以法定代表人周垂红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听证机关地址:绥芬河市富华街南书香苑5号楼人社综合维权大厅2楼

  邮编:157399

  联系人及电话:王丹13206866655张国杰15246395899

  办公室0453-3965377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2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份交被告知人。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绥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146-1号

  绥芬河市迎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迎泽西路道路工程拖欠工人工资,你单位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民币肆万陆仟伍佰玖拾捌元伍角捌分(¥46,598.58元)之后,未及时足额补缴。我局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08号,要求你单位限期补缴,你单位至今仍未补缴。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自你单位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肆万陆仟伍佰玖拾捌元伍角捌分(¥46,598.58元),逾期不缴纳,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绥芬河市富华街海融书香苑5号楼人社综合维权大厅2楼

  邮编:157399

  联系人及电话:王丹13206866655、张国杰15246395899

  办公电话0453—3965377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2日

  黑龙江省庆安鑫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责任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绥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12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绥人社监听告字(2024)第12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绥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121-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绥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121-1号

  黑龙江省庆安鑫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以下行为:逾期未按我局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21-1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的要求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叁拾万元整(¥300,000.00)(绥芬河市吉祥家园小区项目)。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现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2、予以法定代表人赵淑兰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绥芬河市富华街南书香苑5号楼人社综合维权大厅2楼

  邮编:157399

  联系人及电话:王丹13206866655张国杰15246395899

  办公室0453-3965377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2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份交被告知人。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绥人社监听告字(2024)第121-1号

  黑龙江省庆安鑫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以下行为:逾期未按我局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21-1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的要求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叁拾万元整(¥300,000.00)(绥芬河市吉祥家园小区项目)。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现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2、予以法定代表人赵淑兰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听证机关地址:绥芬河市富华街南书香苑5号楼人社综合维权大厅2楼

  邮编:157399

  联系人及电话:王丹13206866655张国杰15246395899

  办公室0453-3965377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2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份交被告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