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夫妻财产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解决夫妻财产争议提供了重要依据。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具体规定。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将夫妻双方的劳动收入、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入等列为夫妻共同财产;明确夫妻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婚姻期间及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配方式;对非夫妻共同生活目的的个人债务,设置保护对方财产规则,避免对婚姻另一方财产权益的无端侵犯,为婚姻中的财产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权益保障机制。这为实现夫妻财产关系合理分配和有效保障,构建了更精细、平衡的法律体系。


  现行夫妻财产制度面临的问题

  目前,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之间的区分问题往往存在争议,尤其是对于婚前财产与婚后所得,在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很难确定其归属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个人努力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财产,如果不能清晰定义其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易产生诸多纠纷。此外,对于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财产,虽然相关规定认为应归属于个人财产,但实践中常因归属证明不足或权利界限不清而引发争议。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婚前财产协议是一项保护夫妻双方财产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大家对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有学者研究发现,当前,婚前财产协议的主要问题集中在有效性的认定、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及对第三方利益的影响等。司法实践中,对婚前财产协议的认定通常要求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排除一方利用威胁、强迫、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所签订的协议效力。然而,如何界定“真实意思表示”的标准,及其应用在司法判定中的一致性与公正性,目前还没有解决。这使得婚前财产协议的有效性认定及其法律效力界定问题犹如一把双刃剑,既能够保障夫妻财产关系的稳定性与公平性,又可能引发法律争议和当事人权益受损。因此,这需要法律制定者、司法实践者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对此类问题的深入探讨,以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在分析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上,现行法律框架虽然提供了一定的指引,但梳理各类案例可以发现,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债权人通常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夫妻双方均视为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人。这一做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简化了债权人追索债务的过程,但忽略了个体权益的保护和婚姻自主的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易导致债务不公平分配,容易对非举债配偶的权益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即使某些债务完全由一方配偶个人行为所产生,按照该规定,其配偶也有可能承担共同债务的责任。

  对于躲避债务的“假离婚”案件,近期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规定可以解决离婚要式行为的效力与虚假财产分割意思表示瑕疵问题的矛盾,使离婚法律后果达成,且不影响债权人针对夫妻虚假财产分割的约定请求法院撤销。具体法律适用,仍需要考虑现实情况的复杂性,进行细化规定。否则,可能会对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构成潜在危机,不利于案件公正高效解决。

  为了合理解决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应对现有法律框架进行调整与优化。在确保交易安全的同时,不牺牲婚姻自主和个人权益,平衡各方利益促进法律的公平正义。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建立相关财产和债务管理辅助系统,如财务顾问服务或家庭财产审计机制,协助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清楚记录和管理各自的财务活动。


  夫妻财产制度的改革路径

  比较各国夫妻财产制度,可以发现,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取法定财产制或协议财产制,英美法系更倾向于婚前协议和共有财产的等价分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可在吸收、借鉴域外经验基础上结合实际形成。

  首先,强化婚前协议的约束力和普及度。虽然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约定财产的分割处理办法等,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认识不足和程序烦琐等问题,这导致婚前协议的效力并不理想。建议简化婚前协议手续、明确其法律效力,提高婚前协议的适用性。近年来,有媒体对签署婚前协议意愿调查发现,超一半的受访者更愿意在婚前签署好财产分割协议,以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明确财产的分类和归属原则,避免因财产界定不明而产生纠纷。目前,财产归属界定模糊是导致夫妻财产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夫妻家庭财产以约定财产制为主,兼法定共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还可细分为自由性约定财产制和选择性约定财产制。笔者认为,相较于内容完全自主拟定的自由性,由法律对约定财产范围进行类型化的前提设置更契合我国国情。可以采取法定共有财产制与选择性约定财产制相结合模式,保障家庭财产关系稳定,也可以为夫妻双方提供更能反映个人意愿的选择空间。

  最后,债务责任的分担与家事劳务的评价。要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避免一方行为对另一方产生不公平的经济负担,应引入更加明晰的负债责任规则,尤其在处理婚姻中产生的共同债务问题时,要确立更合理的分配原则。此外,家庭劳务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贡献亦需得到重视和合理评估。

  随着家庭结构和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夫妻财产制度改革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回避的议题。夫妻财产制度改革,应突出“公平性”与“灵活性”两大原则,并以此为基础建构更贴合现实需求的法律规则,应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明晰界定。关于夫妻债务问题,建议对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区分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在处理因一方婚姻期间的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债务时应更具体化。针对目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不明确带来的风险,宜提高债务的隔离性,保护无辜一方的合法权益。在财产分割方面,应正视家庭内的非物质贡献,如家庭劳务等。可引入劳务贡献补偿或评价制度,明确家庭主妇等对家庭的辛勤付出也应得到物质上的公正回报。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