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6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马付才)5月22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情况。《规定》将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多项举措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畅通国际邮轮靠港补给渠道。

  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在会上介绍,《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在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今年1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邀请专家进行论证。根据各方面意见,司法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财政部等部门研究修改形成《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草案)》。3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草案。

  王振江表示,在《规定》制定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严守并优化立法工作程序,注重提高行政立法的质效。抽调熟悉相关领域国内国际规则的骨干力量组建专班,形成工作合力。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并实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聚焦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环节存在的堵点难点痛点,确立国际邮轮物资靠港补给的基本制度。以有效解决问题为出发点,立足我国实际,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在矛盾的焦点上“切一刀”。

  《规定》共16条,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开展补给活动的工作要求,药品、医疗器械、免税烟草制品等各类物资供船渠道和制度规范,通关便利化措施,以及各类经营主体的守法义务等。随着《规定》的生效实施,将继续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及时完善邮轮经济发展配套制度政策和服务体系,有力促进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