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助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助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提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信心,激发奋斗者的创新动力和创业活力。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专利创新呈现蓬勃发展态势。2023年7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2023年上半年知识产权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明专利有效量达160万件,占发明专利总有效量的38%,全国8个地方陆续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23年)》显示,截至2022年底,我国一、二、三产业的知识产权数字化渗透率分别为10.5%、24.0%和44.7%。由此可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空间大,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等对数字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要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离不开知识产权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促进数据要素市场供给侧改革,要深入开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和实践探索,推进实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增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核心动能。


  知识产权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中面临的问题

  为深入了解知识产权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过程中发挥的作用,笔者选择涉及8个数据知识产权试点省市(北京、上海、浙江、山东、深圳、江苏、浙江、福建)的30余家代表性企业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知识产权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中存在各方认识不一、落实不到位、执行有偏差等问题,这应引起重视。

  政策各有侧重,有待进一步衔接、统一。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先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对数据知识产权规则和数据产权基础制度的构建提出了总体要求和全面部署。但从现有内容来看,“数据知识产权”与“数据产权”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分级分类保护和地方试点先试先行等方面存在交叉重叠。在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二者政策思路大体一致,差别在于“数据二十条”强调数据跨境流通,重商贸;《规划》强调数据保护上的交流合作,重保护。在数据分类分级方面,二者均处于积极探索阶段,但“数据二十条”已明确将数据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并要求建立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规划》没有更细致的政策指引。从地方试点实践效果看,各地方出台的数据政策和地方条例看似都与数据有关,实则在保护内容、客体范围、登记效力和保护方式等方面有出入。这使得地方政府在制定标准或落实工作时,容易误读、误判,从而影响整体效能发挥。建议统一全国性政策,以便于各地方因地制宜制定落实方案。

  地方规范多元,但缺乏对国家层面政策的及时解读与回应。为贯彻落实国家层面的政策文件,多数省市以地方政府规章或地方性规范文件的形式进行专门立法,另有部分(深圳、上海、河南、重庆、江西、四川、厦门)省市采用综合性立法形式。笔者统计发现,截至2023年12月底,已有150份现行有效和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的省级数据相关文件(包括省级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细则或办法)。其中,已公布的知识产权领域的数据文件有《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主要以地方规范性文件出台为主。综合来看,不同地方对数据领域的立法和规范方式不同,就知识产权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而言,多数规范性文件侧重于强化数据登记管理,对数据确权、交易、流通、使用等问题的规范未形成解决方案,且对国家层面的数据政策未进行及时回应和解读,无法精准释放政策“信号”。

  数据交易市场培育难,制约数据的利用、流通与交易。据互联网数据中心测算,2018年到2025年,中国拥有的数据量将从7.5ZB增长到48.6ZB,占全球的27.8%,但数据流通利用情况不容乐观。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联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上海数据交易所共同编写的《中国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报告(2021-2022)》显示,2021-2022年中国数据要素市场化指数的平均得分为58.73,有效利用的数据年增长率只有5.4%。造成数据量大、利用率低的原因在于数据交易市场培育较难。一方面,数据具有排他性、价值差异性、收集成本高等特征,高昂的数据成本降低了数据的可获得性,容易形成数据垄断市场,中小微企业进入数据要素流通市场的壁垒较高。另一方面,由于数据价值会随着交易主体和应用场景的变化而变化,导致数据收益和成本估算机制难以确定,制约数据的利用、流通与交易。


  知识产权助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的构想

  找准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定位。在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探索、革新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权益保护规则,推进数据治理资源系统整合,由“碎片化”、“割据化”转变为“一体化”、“系统化”,各学科、各领域、各部门形成理论共识,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深入实施。

  统一顶层设计,及时解读并回应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探索的方向。构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多元治理方案,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规制的数据保护范围。用好市场力量为政府出谋划策,为企业纾困。

  加速推动更多市场主体数字化转型,丰富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中的知识产权样本供给。支持打造一批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的数字化系列专利产品、版权产品等,形成大规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知识产权客体集群,以实践经验助推理论探索。

  加大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支持力度。将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中产业链供应链的智力成果转化为“数智”成果,对产业水平高、实力强、融资需求明确的数字化转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增信服务或普惠服务,推动头部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实现与数据要素、数据产品和数字产业链供应链各主体间共享数据和实时协作。

  积极推进数据要素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和保护。依托我国市场规模优势,以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数据资源要素,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稳步扩大规则、管理、标准等知识产权制度开放,着力改善知识产权国际营商环境,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提升知识产权在数据贸易投资合作中的质量和水平。

  坚持合作共赢原则,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制定。研判《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和亚太经合组织跨境隐私规则机制,共商共研数据跨境的安全技术措施,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出数据跨境的中国方案,提高我国数字经济的国际竞争力,保障数据主权。

  建立数据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机制。协同推进数字经济、国家大数据战略、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数字基础设施布局等相关工作,结合数据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产权登记服务工作、地方试点经验等进展情况,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持续推进提供支撑。

  强化立法、行政、司法的治理合力,探索数据立法的可行性与合理性。加快积累司法典型案例的实践经验,建立符合数字时代需求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