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知识产权保护增添更多法治力量

  “乌苏”和“鸟苏”,一“点”之差,你是否注意得到?上个月,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的一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碰瓷“乌苏”啤酒,从名称到包装都如出一辙的“鸟苏”啤酒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208万元。

  “鸟苏”不是乌苏,比乌苏多一“点”,但在实际消费场景中,很多消费者仅以普通注意力难以注意到这一“点”。加之相关侵权企业会有意仿照正品对仿品的商标、名称、包装等进行“贴身”设计,“鸟苏”啤酒便有了更强的迷惑性和误导性。显然,这一“点”也是侵权企业的“傍点”和“卖点”。好在法官的眼里不容这一“点”沙子,对“鸟苏”啤酒作出负面的司法评价,依法认定“鸟苏”啤酒构成违法侵权,让侵权企业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也维护了“正品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鸟苏”啤酒碰瓷案不仅具有个案维权意义,还具有普遍的维权示范和法治教育意义。在市场上,利用一“点”之差或一“字”之差傍名牌的企业不在少数,比如,仿“六个核桃”的“大个核桃”、仿“大白兔”的“太白兔”、仿“康师傅”的“康帅傅”、仿“特仑苏”的“特仑特”等山寨品,都曾引发市场混淆和误认,令消费者防不胜防,让“正品企业”备受困扰,苦不堪言。“鸟苏”啤酒碰瓷乌苏啤酒一案的判决结果彰显了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清晰地呈现了傍名牌、搭便车、走“捷径”的负面法律后果,给侵权企业敲响了警钟,有助于倒逼企业增强法律意识,认清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和红线,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摒弃“拿来主义”“山寨主义”的侥幸心理、投机心理,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

  除了为知识产权提供司法保护,傍名牌、仿冒商品名称或包装、商标碰瓷等行为也被相关法律拉入负面清单,纳入监管部门的治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等混淆行为,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商品存在特定联系。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则将未经许可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使用等行为明确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赋予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权力。市场监管等部门应用足用好法律武器,加强对傍名牌行为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调查处置的效率和准确率,努力把侵权问题解决在监管环节。监管维权早介入,有效发挥作用,既能减少被侵权企业的损失,也能降低被侵权企业的维权成本和压力。同时,市场监管等部门还应联合行业协会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守法经营,鼓励支持企业培育自己的品牌。

  知识产权保护永无止境。只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各个环节都不断发力,为知识产权保护增添更多法治力量,才能构建全面、严格、高效的立体保护体系,取得更好的保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