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劳务代偿在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这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提供根本遵循与行动指南。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有关精神,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结合案情及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积极探索劳务代偿等多种修复方式,以最大限度保护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取得了诸多成绩。其中,在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其主要诉讼请求是要求生态环境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被告确实由于经济困难而无法履行上述责任时,可以通过提供劳务方式来代替履行金钱责任,即通过劳务代偿实现生态环境修复、履行损害赔偿责任。
劳务代偿的理论基础
对于被告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许多法院并未一判了之,而是以劳务代偿的形式使得被告本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得以落实,这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生动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是因为对传统刑事司法的反思而开展的一系列小规模司法实验。即认为传统刑事司法过于关注犯罪与惩罚,忽视被害人的伤害补偿,为此,倡导通过社区矫正等举措赔偿受害者。恢复性司法理念主张犯罪人对受害人负有“债务”,应通过恢复犯罪造成后果的方式来清偿该“债务”。即,犯罪人通过适当的赔偿,救济受害人,促成犯罪人与受害人和解,并使得犯罪人能够重新融入所在社区和家庭之中,进而恢复社区的和谐秩序。这种处理方法提供了一条以和平方式、在当事人充分参与的基础上解决刑事冲突的新途径。可见,恢复性司法的最主要特征在于恢复性,最终的目标在于实现损害“伤口”的愈合。在此意义上,恢复性司法理念契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生态环境领域的恢复性司法强调对被破坏生态环境的修复,不局限于刑事司法领域,而是广泛适用于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其他生态环境相关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领域。其中,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终极目的是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因此,在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劳务代偿,要求被告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治理等工作,以折抵其应承担的修复费用、赔偿费用,有利于纠正违法行为,也彰显司法温度,有利于丰富生态环境修复及赔偿的履行形式。
劳务代偿在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实践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时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此后,各地在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积极探索适用劳务代偿。从法律规范层面看,江西、江苏、广东等地人大常委会在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规定,被告可通过劳务代偿履行赔偿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多个法律文件中肯定了劳务代偿。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立健全林草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等都将劳务代偿作为裁判执行方式。从司法实践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公益诉讼”“劳务代偿”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可以发现,2018年至2024年4月30日共有相关文书85份。其中,刑事案件文书44份,民事案件文书40份,执行案件文书1份;2020年、2021年为高峰期,所涉“劳务代偿”案件分别为30件、25件。即,法院既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载明被告劳务代偿的责任形式,也可以在执行中裁定以劳务代偿协议来替代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责任形式。各地法院、检察院推送的典型案例中,有多起涉及劳务代偿的案件。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发布的2023年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中,“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诉汕头市澄海区某五金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就依法支持五金厂经营者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并在调解协议中指定河长对劳务代偿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对劳务代偿效果进行验收,确保劳务代偿取得预期效果。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75号指导案例肯定了劳务代偿的探索。该指导案例指出,在被告确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劳务代偿方式,如参加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等公益性质的活动,或者配合参与长江沿岸河道管理、加固、垃圾清理等方面的工作,折抵一定赔偿数额。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公布了多起劳务代偿的典型案例,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范本。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12月联合发布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判令被告在当地海洋行政部门监管下进行劳务代偿。又如,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0月发布的10件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有准许被告通过劳务代偿方式履行异地生态修复义务的判决。再如,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6月发布的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由当事人通过劳务代偿等方式修复受损生态,有效解决补种树木幼龄期固碳增汇能力缺失问题。
劳务代偿的适用条件、方式、方案及监督
劳务代偿的适用条件。劳务代偿作为生态环境的替代性修复方式,应首先考虑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主观上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愿意承担判决所确定的法律责任。其次,要从客观上考察其是否经济困难,从而无力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赔偿费用,致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无法得到及时修复。最后,还要考虑其承担的具体金额及所能提供劳务的能力等现实情况。具体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以森林管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社区服务等劳务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代偿意愿、经济能力、劳动能力、赔偿金额、当地相应工资标准等因素,决定是否予以准许,并合理确定劳务代偿方案。”
劳务代偿的方式和方案。劳务代偿的具体实施方式应符合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目的,根据赔偿义务人自身条件等因素确定,包括提供卫生清洁、环保法律宣传、巡山巡林巡河等生态环境安全巡护、植树造林、种草等。相应的,劳务代偿方案应当对劳务代偿的适用条件、程序、方式、计算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应详细规定被告进行公益劳动的场地、应提供公益劳动的次数、每次的工作时间、每次折抵的费用等。
劳务代偿的监督。为保障劳务代偿的顺利进行,法院应确定协助执行单位对劳务代偿进行管理和指导。同时,司法机关负责监督劳务代偿的履行情况,协助执行单位应当配合司法机关进行监督考核工作,根据劳务代偿执行情况,出具相关劳务代偿的工作时间、工作情况等证明和评价意见,并视情况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司法机关根据证明情况、评价意见、评估意见等,确定被告的劳务代偿是否已履行完毕。在劳务代偿过程中,如果被告出现不服从管理等不适宜继续履行劳务代偿的情形,经提醒仍拒不改正的,协助执行单位可以建议司法机关终结劳务代偿工作,由被告继续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或赔偿责任。
本文为2021年度广州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项目编号:2021GZGJ22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