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心雕龙·书记》看魏晋南北朝法律文书写作
法律文书是司法机关及非讼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照法定程序,在进行诉讼或者与诉讼有联系的非诉讼活动中,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在法律史和法律文献视域中,中国古代法律文书外延既可以包括册制、省札、敕黄等政治公文,又可以涵盖书契、账簿等经济文书。
《文心雕龙》是南朝文学理论家刘勰创作的文学理论著作,《文心雕龙·书记》以书信为重点,除对书牍和笺记作了重点论述外,还对各种政务中运用的杂文,共六类二十四种,都作了简要说明。在总结前贤贡献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文心雕龙·书记》篇所见法律文书分类、法律文书修辞和法律文书结构,借以窥探魏晋南北朝法律文书写作理论之豹影。
《文心雕龙·书记》及魏晋南北朝法史研究梳理
在中国古代法律史研究中,以法律文书为核心史料进而讨论司法案例如何判决、司法过程如何进行及法律效果等问题,已经取得丰硕成果。但是主要集中于秦汉、唐宋和明清等时段,魏晋南北朝法律文书研究呈现出学术空白。究其原因,主要是有关史料传世存量稀少及学者问题意识集中于该时段法律思想制度研究。
关于魏晋南北朝法律史专门研究,主要集中于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法律形式三方面。在法律思想上,陈鹏生、程维荣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思想活跃,法律人才众多,并以法律形式确定封建特权。乔伟在这方面继续推进,认为此时以礼入律,儒法思想结合,众多法律原则如八议、十条重罪和准五服以制罪等正式确立。在法律制度上,薛菁具体举例阐述魏晋南北朝时期频繁的立法活动,并从律学发展、立法技术和刑罚制度等方面阐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在法律形式上,陈翠玉、孙宗龙从外部形式变化,如科的产生、以格代科和法律形式的内部发展,如律令的分野、律典体例结构的变化、律学的发展、引礼入律等,进行综合分析,推进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学发展研究。
除上述研究外,楼劲和周文俊的研究值得重点关注。楼劲探讨了从魏晋南北朝至唐宋时段立法与法律体系脉络发展等有关问题,揭示法典在中华法系中的重要作用,写成《魏晋南北朝隋唐立法与法律体系》一书,成为魏晋南北朝法律史研究的集大成之作。周文俊从《文心雕龙》入手展开公文写作与政务运行研究。这些为魏晋南北朝法律文书研究扩展了史料来源,提供了研究范式。
《文心雕龙·书记》所见的法律文书写作理论
关于《文心雕龙·书记》所见法律文书分类。中国古代法律文书发展史源远流长。目前可见最早的法律文书当数1975年陕西省岐山出土的《截匝铭》判词,主要记载了西周时期法官伯扬文的司法判决。在经历先秦两汉漫长发展和大量使用后,法律文书于文种、结构和格式等方面逐渐成熟,创作实践和思想活跃。曹丕于《典论·论文》中首次划分文体;陆机在其基础上扩展至10类文体。刘勰推陈出新,在《文心雕龙》中分类讨论34类文体。在《书记》一篇中,刘勰对魏晋南北朝法律文书进行了详细分类。
夫书记广大,衣被事体,笔札杂名,古今多品。是以总领黎庶,则有谱、籍、簿、录;医历星筮,则有方、术、占、式;申宪述兵,则有律、令、法、制;朝市征信,则有符、契、券、疏;百官询事,则有关、刺、解、牒;万民达志,则有状、列、辞、谚:并述理于心,着言于翰,虽艺文之末品,而政事之先务也。
按照不同的功能和应用主体,刘勰把书记划分为六大类,二十四小类。除“方、术、占、式”四小类外,其他小类皆可视为广泛意义上的法律文书。按照不同功能进行分类,有“总领黎庶”“申宪述兵”和“朝市征信”三种功能,谱、籍、簿、录、律、令、法、制、符、契、券、疏等十二种小类;按照应用主体划分,则有“百官”和“万民”两类主体,关、刺、解、牒、状、列、辞、谚等八种小类。
关于《文心雕龙·书记》所见法律文书修辞。刘勰认为法律文书“虽艺文之末品,而政事之先务也”,故在进行法律文书写作时,需要注重修辞。法律文书主张能否实现,修辞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观此众条,并书记所总:或事本相通,而文意各异,或全任质素,或杂用文绮,随事立体,贵乎精要;意少一字则义阙,句长一言则辞妨,并有司之实务,而浮藻之所忽也。然才冠鸿笔,多疏尺牍,譬九方堙之识骏足,而不知毛色牝牡也。言既身文,信亦邦瑞,翰林之士,思理实焉。
赞曰:文藻条流,托在笔札。既驰金相,亦运木讷。万古声荐,千里应拔。庶务纷纶,因书乃察。
归纳刘勰在《文心雕龙·书记》篇中所体现的法律文书修辞原则共有三点:第一,在法律文书立意方面,要因事制宜,体随事转;第二,在法律文书用字方面,要准确表达,精简凝练;第三,在法律文书叙事方面,要情理交融,诉诸价值。这也为当今法律文书写作人员提供了古典智慧的借鉴。
关于《文心雕龙·书记》对法律文书的影响。《文心雕龙·书记》分类阐释法律文书写作技巧和原则,对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文书的体系分类、批评标准、写作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研究意义。
在体系分类方面,刘勰以法律文书功能和文书应用主体作为分类标准。他把书记划分六大类,二十四小类。除“方、术、占、式”四小类外,其他小类皆可视为广泛意义上的法律文书。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刘勰对法律文书文种发展历史进行有序化梳理,构建了清晰周密的法律文书文体系统。《文心雕龙·书记》篇确立了公文类及法律文书文体的重要地位。
在批评标准方面,刘勰概括法律文书总体公文特征,认为是“政事之先务也”,予以法律文书写作重要地位。他对法律文书写作宏观原则和具体实践性技法予以关注。认为法律文书写作的政治性和实操性是与文艺写作的最大区别。刘勰《文心雕龙·书记》篇格外重视法律文书写作具体技法,确立“贵乎精要”为书写特点。公文写作“六义”批评标准也影响了法律文书写作。如“一则情深而不诡,二则风清而不杂”的标准,在法律文书写作中具体表现为情理交融、诉诸价值。这可以视为指导法律文书写作实践的基本准则。
在写作能力方面,刘勰认为应该培养法律文书写作专员。这是由法律文书特性决定的。首先,法律文书具有政治权威性,最直接地体现国家和统治阶级的政治意图和利益,并且以现行法律、制度、经典为基本原则,态度恭肃、庄重、笃诚,具有专任性和保密性。因而法律文书写作者也应该是专任保密的。其次,法律文书不同于诗词歌赋,其书写者应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人生追求。最后,法律文书的写作者还应具有广博的知识储备。刘勰在《文心雕龙》中所提到的对法律文书写作者的要求在当今仍有一定借鉴意义。
《文心雕龙·书记》篇是自先秦两汉以来公文理论发展的集大成之作。刘勰在吸收曹丕《典论·论文》、陆机《文赋》、李充《翰林论》、虞挚《文章流别论》、任昉《文章缘起》等公文理论著作的基础上,进行真正系统的研究。党的二十大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当前,魏晋南北朝法律文书研究面临难得的机遇,以《文心雕龙·书记》为切入点,让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活起来、传下去,魏晋南北朝法律史研究必将会越来越好。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