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专栏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
成都飞大置业有限公司、四川飞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泽权、章佩茗:
因四川威尔斯实业有限公司违反与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号:2017103710)中的3.7.1(2)、3.7.2(3)约定,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24年3月28日认定该笔贷款提前到期。
序号 | 借款人 | 担保人 | 贷款合同编号 |
1 | 四川威尔斯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5782693349Y | 成都飞大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7253600976; 四川飞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7118912415; 林泽权,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R086132(3); 章佩茗,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M210874(2)。 |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2017103710)、 《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201710371001、201710371001164110BZ、201710371001164111BZ、201710371001164357BZ)。 |
据此特向你方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请你方督促借款人尽快落实还款资金,偿还所欠我公司贷款本息,否则,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你方需承担代偿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时间:2024年4月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
成都飞大置业有限公司、四川飞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泽权、章佩茗:
因四川美高美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反与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号:2017103709)中的3.7.1(2)、3.7.2(3)约定,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24年3月28日认定该笔贷款提前到期。
序号 | 借款人 | 担保人 | 贷款合同编号 |
1 | 四川美高美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9982998M | 成都飞大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53600976; 四川飞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912415; 林泽权,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R086132(3); 章佩茗,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M210874(2)。 |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103709)、 《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1710370901、201710370901164105BZ、201710370901164106BZ、201710370901164356BZ)。 |
据此特向你方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请你方督促借款人尽快落实还款资金,偿还所欠我公司贷款本息,否则,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你方需承担代偿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时间:2024年4月3日
认定工伤决定公告
重庆义诚钛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舒必莲向我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4年2月26日下达认定工伤决定,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或邮寄送达沙坪坝人社伤险认字(2024)26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文书。如你单位对此认定工伤决定有异议,可在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60日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4月8日
拍卖公告
本院将于2024年5月10日10时至2024年5月1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515/07)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位于盐城市盐都区福才村三、四组世纪公寓9幢608室商用不动产(含室内固定装饰装修、设施设备及可移动家电家具物品等)。
二、评估价58.8万元,起拍价41.16万元,保证金8万元,增价幅度0.4万元/次。
三、标的拟进行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如一拍流拍,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一次拍卖成交的,第二次拍卖自动取消;两次拍卖流拍的,进入变卖程序。
四、第二次拍卖、变卖时间、竞买报名、起拍价、保证金、变卖预缴款交纳、标的物展示时间、地点及咨询电话等情况详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同上)拍(变)卖公告、拍(变)卖须知等。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十日
公告
新疆乐美宜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飞、木斯塔帕·艾买提、古扎力阿依·阿西木你方支付工资待遇等争议一案,案号2024-217、218、219,已审理终结。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上诉,逾期本裁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8日
公告
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张乃合诉新疆众利就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等争议一案,案号2024-388,现依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定于2024年5月28日11时00分在本委8楼仲裁庭(华光街200号综合办公楼8楼)审理,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8日
新疆博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郝登会诉你方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第314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方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审理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定于2024年5月31日10时30分在本委(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107号北大科技园)审理,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9日
绥芬河市万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19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19号
绥芬河市万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未按规定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事实、证据):绥芬河市山水国际棚户区改造项目拖欠工人工资,你单位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民币玖拾陆万元整(¥960,000.00)之后,未及时足额补缴。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绥芬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办理补缴事宜并将补缴的保障金人民币玖拾万元整(¥960,000.00)存入指定账户。
联系地址:绥芬河市海融书香苑人社局303室联系人:历建增13359888878刘邦义15946302488、座机3965177
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的,将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可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月日
绥芬河市迎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46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46号
绥芬河市迎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未按规定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事实和证据):迎泽西路道路工程,你单位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人民币肆万陆仟伍佰玖拾捌元伍角捌分整(¥46,598.58元)之后,未及时足额补缴。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
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绥芬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办理补缴事宜并将补缴的保障金人民币肆万陆仟伍佰玖拾捌元伍角捌分整(¥46,598.58元)存入指定账户。
联系地址:绥芬河市海融书香苑人社局303室。联系人及电话:历建增13359888878刘邦义15946302488座机3965177
如果你(单位)拒不履行责令改正决定书,《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可在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月日
绥芬河市迎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47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47号
绥芬河市迎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未按规定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事实和证据):绥芬河市西一条路道工程,你单位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人民币柒万壹仟零捌拾贰元玖角柒分(¥71,082.97元)之后,未及时足额补缴。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
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绥芬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办理补缴事宜并将补缴的保障金人民币柒万壹仟零捌拾贰元玖角柒分(¥71,082.97元)存入指定账户。
联系地址:绥芬河市海融书香苑人社局303室。联系人及电话:历建增13359888878刘邦义15946302488座机3965177
如果你(单位)拒不履行责令改正决定书,《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可在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