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7月1日起施行

聚焦“大数据杀熟”“预付式”消费“恶意索赔”等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作了细化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近日,《条例》正式对外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3条,主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作了细化规定。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我国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对规范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发布的《条例》对部分消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明确、具体规定,对今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物不同价”被明确禁止

  同一条路线,用不同手机在同一打车软件上显示的价格不同;同一件商品,用不同账户购买所显示的金额也不一样,近年来,“大数据杀熟”话题一直备受关注。2019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的“大数据杀熟”问题调查结果显示,88.32%的被调查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普遍或很普遍,56.92%的被调查者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同时,被调查者认为网购平台、在线旅游和网约车等消费“大数据杀熟”问题较多,在线旅游高居榜首。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光耀将“大数据杀熟”定义为“互联网商家利用大数据技术,通过算法分析处理收集到的用户信息并做出数据画像,对每个用户采用不同定价的‘价格歧视’政策,以此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针对“大数据杀熟”等“同物不同价”的问题,《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作出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陈音江表示,经营者享有自主经营权、自主定价权,但差异化营销的前提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现实中,部分商家开展各种打折优惠促销活动,设置各种复杂营销规则和计价算法,导致消费者同时购买同一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不同,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很难得到保障。

  “《条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导致价格或收费标准不同的营销活动进行规范,即要求经营者必须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必须在消费者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开展相关营销活动。”陈音江说。


  “自动续费”需以显著方式提醒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安庭呼吁加强付费软件“自动续费”乱象监管治理力度。他调研发现,在消费者投诉平台“黑猫投诉”上,以“自动续费”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投诉记录达10余万条。这类“自动续费”付费软件具有隐蔽性、取消困难、退款困难、费用不透明、订阅陷阱等特点,尤其是消费者开通续费容易而退出续费难,其取消“自动续费”的烦琐程序极大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通常情况下,因为涉及金额小,个人个案维权经济成本、时间成本较高,所以许多消费者放弃了维权。”安庭表示,付费网站及App设置“自动续费”乱象涉及群众多、影响面广,应引起重视。

  针对“自动续费”乱象,《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陈音江表示,这意味着商家通过自动续费方式提供服务的,不仅要事先告知,而且要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让消费者在充分知情基础上自主选择。

  除此之外,《条例》对经营者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强调“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义务

  去年下半年,王先生在某健身房花费3200余元办理了一张会员卡,消费几次后,突然发现该健身房店门紧锁,打电话无人接听,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相应服务费。法院经审查,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再按次或按期获得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式”消费模式成为商家售卖产品或服务时普遍推荐的一种形式。虽然“预付式”消费可以使消费者享受一定优惠或折扣,但也常常面临着商家跑路、使用期限受限、退款困难等一系列风险和隐患。

  针对“预付式”消费问题,《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有效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法定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陈音江表示,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重灾区”。《条例》重点强化“预付式”消费活动中的经营者义务,对现有法律是一个很好的补充。但要从根源上解决“预付式”消费的维权退费难问题,还应对经营者预收的资金进行合理监管,建议尽快针对“预付式”消费进行专门立法。


  “恶意索赔”或将追究刑事责任

  如今,在短视频平台,以“消费者维权”“打假”为题材的视频往往可以获得大量的点赞和播放量。有网友认为,这一行为看似是作为消费者进行维权,实则有“恶意索赔”的成分存在。

  针对“恶意索赔”问题,《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分析应用,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陈音江表示,这意味着消费者的依法投诉举报权利不会受到影响,遇到问题仍然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构成欺诈的,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但前提是要依法维权,否则,不仅得不到相关赔偿,而且可能构成犯罪,甚至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