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实践与创新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公开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上网文书216.5万件,同比增长111.6%,覆盖审判领域增加、案件类型增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上网文书3.5万件,同比增长4.7倍。裁判文书是法院审理案件形成的最终法律文件,记载着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法律和事实分析、推理与论证的过程,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法律文书。

  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旨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近1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建设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等平台,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提供了坚实基础。


  裁判文书公开的实践探索

  裁判文书网可分为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可称为“中国裁判文书检索系统”,主要功能为检索和查询。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就指出,“实行裁判文书公开查阅制度,在媒体和网络上公布裁判文书,提高裁判结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2003年12月,上海法院第一批生效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迈出地方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统一向社会公开辖区内三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第一步。2006年3月,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开通,该系统收集、整理和发布全国法院知识产权类裁判文书,以方便公众随时查询。第二个阶段的名称为“中国裁判文书网”,主要功能在于构建司法数据资源体系。2013年7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2013年11月,中国裁判文书网与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传送平台实现联通,完成全国四级法院裁判文书统一发布的技术平台建设,促进司法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3月2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数量达145677090篇,访问总量达109757688790次。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生效实施。作为司法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裁判文书公开不仅让公众可以更便捷地获取到相关法律案例和判决结果,了解司法机关的审判思路和依据,还可以为律师、专家学者等开展司法实践和法律理论研究提供重要素材。

  然而,中国裁判文书网数量虽大,但也存在检索困难、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7日正式上线“人民法院案例库”,向社会开放,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官网的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3月20日,入库案例已达3806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

  中国裁判文书网与人民法院案例库相辅相成,可以优化裁判文书公开机制,提升裁判文书公开质效,不仅为广大法学法律界人士提供了更加精准、权威的办案参考和研究素材,也有效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更深层次司法公开的现实需求。


  裁判文书公开制度面临的问题

  尽管人民法院持续深化司法公开,每季度公开发布司法统计数据,不断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力度,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我国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还面临公开范围不明确,缺乏备案与审查、筛选机制等问题。

  裁判文书公开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裁判文书中通常包含详细的案件事实,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职业情况,以及案件具体细节。有的案件涉及个人道德、婚姻家庭等敏感信息,裁判文书不当公开可能引发当事人遭受二次心理创伤。有些裁判文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适于向社会公众公开。因此,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十条分别规定了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的具体情形与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的具体信息。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对裁判文书公开范围进行了限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未明确不应当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的具体范围。这应引起重视。

  人民法院案例库筛选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笔者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检索发现,虽然其基本实现了对常见罪名、多发案由的“全覆盖”,但检索“过失致人重伤罪”“信用卡诈骗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的无罪判决案例时,同类案例参考仅一例,尚未覆盖在同一罪名、同一案由下的不同法律适用问题。相较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内收录的“案例”仅有关键词、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要旨等关联索引,没有审理法院、检察院指控内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及采信的证据情况、判决结果乃至审判人员等内容,缺少案件关键信息,其实践意义和参考价值被明显削弱。可见,案例库的运行机制,特别是对入选案例的筛选机制尚未成熟,案例入库的筛选审核标准与程序有待完善。

  尚未建立司法大数据处理备案与伦理审查制度。实践中,司法大数据应用在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方面的挑战。通常情况下,司法大数据中包含个人信息和案件信息,甚至涉及国家安全利益、公共安全的数据,只有确保数据安全,才能更好地发挥大数据对司法工作的推动作用,必须严控涉密数据和关键数据流动,确保数据资源安全可控。如果司法大数据应用过程没有经过严格的伦理审查,可能导致大数据分析结果在应用于司法决策时,因算法设计中的偏见、歧视或者未充分考虑公平正义原则而产生误判,损害司法公正性,甚至诱发社会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危机。建议对数据处理行为进行常规备案与伦理审查,适时出台并定期更新“司法大数据应用负面清单”,明确界定司法大数据使用中的禁止性行为。


  优化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策略

  优化裁判文书互联网公开的规范标准。裁判文书互联网公开事关多方、涉及各种利益,需要考虑、平衡各方面利益,防范各种风险。“最大限度公开”“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基本原则,但在数据时代背景下,如何公开、公开哪些裁判文书,需要审慎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均规定了不公开相关证据与安全信息的案件范围。对于法律规定的这些案件,需要加强裁判文书上网的程序监督,明确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责任,优化裁判文书上网程序,及时对裁判文书质量进行评估。要确立裁判文书上网的义务性规范,细化裁判文书上网范围,明确裁判文书公开范围的界定标准,设定特殊情况的认定程序和标准。同时,加强法官业务培训,提高法官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的把握能力,保障裁判文书公开的准确性与合理性。

  提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的数量和质量。人民法院案例库要逐步增加收录各类案由和罪名的案例,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案例,不断征集并审核各级法院及其他渠道提供的高质量案例,逐级报送、层层筛选,组织相关审判业务庭及研究室对候选案例进行形式和实质双重审核,力求让入库案例质量高、覆盖广、内容全。入库案例应具有典型性、指导性和权威性,聚焦审判工作中亟待明确规则或加强指导的司法实践问题,重点关注反映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社会热点及人民群众关切的典型案例。要持续改进案例编写格式和内容描述,更全面地展示案例的裁判依据和逻辑推理,组织法官会议集体讨论、复核,将已入库但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规定的案例及时清理出库。同时,引入用户评价机制,通过用户反馈进一步完善案例内容和检索服务。

  探索建立司法大数据备案与伦理审查制度。构建覆盖司法数据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机制,在开发、使用或引入司法大数据应用系统时,针对数据采集、存储、传输、使用、销毁等环节设立安全防护措施,对于在犯罪风险评估和预测等关键领域应用的大数据技术,必须实施严格的审查与监管机制。这意味着要对这些技术和模型的准确性、公正性、隐私保护措施,以及潜在的滥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标准,并有效保护个人权益与社会福祉。要探索建立司法大数据备案与伦理审查制度,对全国范围内法院系统的司法大数据应用,进行常规备案与司法伦理审查,充分评估数据应用平台的司法影响,维护司法权威。对涉及敏感信息的大数据处理项目,应提供详细安全方案和技术标准,设立“司法大数据应用负面清单”,严禁基于特定群体属性进行歧视性分析或作出不公平决策,确保大数据分析和预测算法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伦理,防止通过算法实施不合理差别对待或形成“信息茧房”。面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通过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定期评估已备案的大数据项目及其伦理审查结果,维护国家数据主权和数据安全。

  建立裁判文书案例隐名处理制度。运用数字技术保护涉案当事人信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发隐名处理系统工具,实现对裁判文书隐私信息的自动化处理。隐去或模糊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电话号码等敏感个人信息,保留必要的足以识别案情的关键信息,保持裁判文书内容的有效性和可读性。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名称也需隐去或匿名化处理,避免对企业信誉、商业秘密造成损害。建立裁判文书案例隐名处理内部审查制度,确保隐名处理工作落到实处,防止因疏忽或不当操作导致个人信息泄露。针对个人信息错误、泄露或者没有匿名等情况,应提供请求隐名或解除隐名的程序,允许个人提出异议请求并要求更正、删除或匿名化个人信息,以保障当事人对身份数据的请求访问或更正权利。

  本文为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常识常理常情融入司法裁判的法律方法论研究”(项目编号:22BFX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西北政法大学“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项项目”(项目编号:2022ZX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