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怀柔区法院:当庭宣判两起非法狩猎案件
本报讯(记者任文岱) 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非法狩猎案件。据悉,两起案件被告人皆涉及在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李某在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某村附近的山上,私自放置猎捕笼、猎捕夹等工具,非法猎捕到4只狍和1只猪獾。李某于2023年9月11日抓获到案。经鉴定,狍、猪獾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800元。
2020年10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宋某在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某村附近,私自放置诱捕笼、猎捕夹等工具,非法猎捕环颈雉3只、华南兔3只和隐纹花松鼠9只,并猎杀1只他人使用猎捕套猎捕的豹猫。宋某于2023年9月25日抓获到案。经鉴定,环颈雉、华南兔、隐纹花松鼠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豹猫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990元。
公诉人表示,两起案件被告人的行为明显违反狩猎法规,侵犯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控辩双方就本案焦点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双方的诉讼权利,两起案件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懊悔。
在合议庭合议后,两起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宋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判处二被告人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公开赔礼道歉。
怀柔法院法官介绍,“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对于列入“三有”保护动物名录的,非法捕猎数量达到20只以上或者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就涉嫌非法狩猎罪。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数量达到50只以上,可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