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件审判专门化建设的价值及路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本市以税务部门为当事人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提出,2024年2月23日以后,指定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上海市以税务部门为当事人的行政案件。这是自2023年11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涉税案件合议庭揭牌成立以来,促进涉税案件审判专门化、管辖集中化、人员专业化的又一重要举措,对推动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门化改革,提升化解税务纠纷的专业化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从本质上看,税收反映了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与纳税人自身利益关系非常密切。当前,随着纳税人法治意识不断提升,纳税人更关注获取税后财产的多少,并在最大限度上采取各种措施维护自身权益,使得征纳双方之间的税务纠纷日益增加。例如,来自司法部的公开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受理复议案件数量分别为1243件、1875件、2088件,分别占国务院组成部门当年受理全部案件的15%、10%、17%;国家税务总局作为被告的案件数量分别为718件、1037件、1174件,占国务院组成部门作为被告案件的3.5%、3.8%、4.2%。由于涉税务案件专业性强,使得司法审判人员甚至部分税务执法人员可能对税收政策及法律理解不到位、适用不准确,从而引发执法标准不一、裁判标准不一等问题,严重影响税收法治化建设进程、税务案件处理公平性,不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事实上,早在上海、厦门两地推进税务案件司法专门化探索之前,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已有相应部署。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加强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由相对固定的审判人员、合议庭审理涉税案件。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完善涉税司法解释,明晰司法裁判标准。

  整体上来看,探索涉税案件审判队伍专门化进程,未来仍需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第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的“全面推进人民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完善法官培养、选任和培训机制”要求,主要从两方面发力:一方面,在审判人员选任环节,有意识、有计划地招录具有税务、会计、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另一方面,加大对现有审判人员关于税务、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充分提高审判队伍的涉税专业化能力。第二,强化审判机关与税务、财政部门的沟通交流,准确适用税收法律政策。作为税收法律政策的制定主体,税务、财政部门要定期与审判机关通过座谈会、研讨会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沟通交流,以促进审判人员对税收法律政策的理解更深入、充分,从而实现税务纠纷解决的司法效益与社会效益相互统一。第三,建立税务审判专家库,聘请具有税务、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参与疑难涉税务纠纷案件裁判工作。通过专家参审、研讨、咨询意见等方式,提升涉税务纠纷案件裁判质效,明确税务案件的裁判规则,形成具有典型意义的涉税务案件裁判案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第四,在现有合议庭、审判庭等集中管辖涉税纠纷案件的基础上,积累涉税务案件裁判的先进经验,借鉴域外税务法院、财政法院模式,以及成渝地区金融法院运行模式,率先试点跨行政区域税务法院,明确涉税务案件管辖范围、审理执行规则等,并适时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复议前置条件的有关规定,允许当事人在面临税务纠纷时,自由选择通过复议机关或税务法院寻求救济。

  本文系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促进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的税制协同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23ZDSC06)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