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治保障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质生产力”备受关注。2023年12月11日至12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特别是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这为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要健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治保障,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让各类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和高效配置,实现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质变,塑造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
法治必须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保障。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生产力对法治具有决定性作用,而法治反过来促进或抑制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与法治的互动规律表明,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离不开良法善治。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为发展生产力建立了一系列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的法律制度,对生产力发展提供了强大驱动力量。随着我国不同阶段主要矛盾的变化,这些保障生产力发展的法律制度也随之得到动态调整,这是我国经济建设史上形成的一条基本经验。在迫切需要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当今,我国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使法治更能适应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的新劳动者、新劳动资料和新劳动关系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建立更能发挥人才创新潜能的制度环境。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的发展,亿万新型劳动者获得了远超传统社会的教育培训资源,形成了与传统社会差异巨大的知识体系和思维方法,对公平、自由等价值的需求更为迫切。同时,新质生产力比传统生产力更加注重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更需要以良法善治来保障人才的自主创新活动。因此,要通过法治破除“家长制”“一言堂”等陈规陋习,建立有利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良好政治生态和高标准营商环境。首先,要以自我革命的精神消除那些阻碍创新潜能发挥的体制机制,消除阻碍劳动者创新的规则,摒弃不利于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的体制机制,使新质生产力的竞争力得以迸发。其次,要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和科研活动自身规律,通过完善的制度安排、有效的组织体系和灵活的治理机制全面优化人才评价机制。最后,要强化对科技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使科技创新人才可以获得有效的经济激励,加强对数字产权和版权的保护力度,准确界定互联网平台责任,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运用创新手段实现产业升级,营造尊重人才、尊重知识的良好氛围。
健全数据等新型生产要素的法治保障。劳动对象“数智化转型”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数据已成为当代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要发挥数据要素的作用,亟须完善明确数据权属,建立数据使用规则,推动数据治理法治化。第一,推动现有数据相关法律体系化。数字经济发展推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相应的法律治理也扩散至多个法律部门,必须形成更为系统化的数据法治体系,厘清现有数据法律规范的整体脉络,清理现有各部门法之间交叉和竞合的内容,聚焦典型应用场景,建立科学完备的数据法规范体系。第二,健全数据资源保护立法。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在当代经济社会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各类市场主体对数据的利用方式决定了数字经济的走向,为保障数字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平稳运行,需要加紧完善数据资源相关立法。第三,积极参与国际数据规则和标准制定。要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发出更多中国声音、注入更多中国元素,维护和拓展我国发展利益。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既要深入开展国内数字经济立法工作,又要努力争取国际上的话语权,为我国人工智能、芯片等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提供法治保障。第四,提升算法监管效能。新质生产力具有新业态、新模式、新市场等多种“新”经济元素,现有的相关场景主要由大平台主导,行业集中度整体较高,海量用户数据被少部分平台掌控。为保障个人信息权利、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保护数据安全,防范“算法黑箱”,需要加强算法监管。要秉承规范与发展并重原则,结合“新”经济元素的特征,构建具有灵活、创新、高效的算法监管总框架,提升监管效能。
以良法善治化解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的新型社会矛盾纠纷。新质生产力意味着新的利益格局,以及新利益格局之下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这需要高水平的法治予以化解。首先,要充分发挥“数字智能”对现有解纷机制的赋能作用。2018年以来,我国在北京、杭州、广州成立了三家互联网法院,主要管辖互联网上的合同纠纷、财产权纠纷等类型的案件,为解决新型社会纠纷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渠道。应总结相关经验,用好智慧法庭、数字检察等良好机制,探索符合新型社会纠纷案件的办理思路,为新质生产力发展保驾护航。其次,要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作为新质生产力发展关键领域的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在发展前期通常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这需要相对明确的规则以降低风险。应更好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加强新质生产力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梳理新模式、新业态相关纠纷案件的裁判经验,提炼相关判决中的法理,通过制作和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补充、增强法律规则体系,为从业者提供合规指引。要切实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依法保障我国企业在涉外商业活动中的权利。最后,要加强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要确保数字时代“一个都不能少”,建立更加完善的数字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机制,使人人都能够共享新质生产力发展成果。
(作者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基础法学教研室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