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骑车”应成为一种安全共识

  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步成为社会共识。然而,还有一些人认为电动自行车不算机动车,醉酒骑行问题不大,22岁的沈某就是因为这种侥幸心理酿成了大祸。2022年7月18日,在某混行路段,沈某酒后骑着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与路边停放的一辆中型普通客车后部相撞,沈某受伤严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沈某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对于沈某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法院酌情确定沈某自行承担80%,客车车主朱某承担20%。(3月3日《法治日报》)

  “酒骑”有风险,“醉骑”越底线。醉驾是违法行为,“醉骑”也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不得醉酒驾驶”等规定。媒体报道的案例中,法院认为,沈某在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致使车辆失控撞上停在路边的车辆,其本身的错误行为是导致案涉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遂作出上述判决。

  酒精会让人的大脑变得迟钝,降低判断能力和反应能力,比之不饮酒正常骑行,“酒骑”或“醉骑”引发交通事故的概率明显上升。近年来,各地已发生了多起与“酒骑”或“醉骑”有关的案件或事故,“酒骑”或“醉骑”不仅增加了道路安全隐患,给他人带来了人身、财产安全风险,更给骑行者本人带来了发生事故的几率,值得人们反思和警惕。即便“酒骑”或“醉骑”没有引发重大事故,只是引发了一般事故或轻微事故,骑行者也需承担支付医药费、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一种普遍的安全共识,但对于“酒骑”“醉骑”,人们的认识还不到位,未形成底线意识,仍存有较强的侥幸心理。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都应当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从相关的案例和事故中汲取教训,认清“酒骑”“醉骑”的性质、风险和法律后果,增强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在喝酒之后不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出行。相关的“酒局”组织者、参与者也应尽到提示、劝阻等义务,并对骑车出行且明显有醉意的同饮者进行必要的照顾、护送。

  公安交警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法院、律师协会等还有必要针对“酒骑”“醉骑”加强普法宣传,对一些相关的案件、事故进行曝光,安排典型案例或事故的当事人现身说法,在社区、学校、餐饮服务单位以及用工较多的企业等场所开办法律讲堂,悬挂警示教育条幅,发放宣传材料,在报纸、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媒体登载、播放与“酒骑”“醉骑”有关的法律知识和要求,发起“远离醉骑”活动。公安交警部门还应加大对“醉骑”的查处力度,让“醉骑者”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用到位的监管和处罚教育夯实骑行人的法律底线,引导群众认清“酒骑”“醉骑”的性质和危害,逐渐形成“喝酒不骑车,骑车不喝酒”的安全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