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责任主体 共守消防安全——浅谈《宁波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的亮点

  构建新时代国家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举措,对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然,消防安全尤其如此。近年来,随着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建设覆盖面扩大,农村公共消火栓存在应建未建、重建轻管以及维护保养资金未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为了加快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促进城乡公共安全一体化管理,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保障消防救援用水,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宁波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于2024年1月8日经宁波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它着力解决公共消火栓应建未建、重建轻管等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加快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促进城乡公共安全一体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细化适用范围,明确政府责任

  《宁波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于2016年、2017年进行了两次修改,主要适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和其他场所配建消火栓的管理。考虑到对城市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和其他场所配建的消火栓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新立法主要针对公共消火栓开展立法,将名称调整为《办法》。

  此外,考虑到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建设覆盖面扩大,按照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要求,此次《办法》明确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明确规定公共消火栓包括城镇公共消火栓和农村公共消火栓。

  为了提高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的协调性和效率性,《办法》作了四方面规定:一是规定政府职责,明确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消火栓的维护和管理经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二是对部门职责作了规定,明确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公共消火栓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检查,供水主管部门督促指导供水企业确保公共消火栓不间断供水且水压符合规定。三是对规划和建设职责作了规定,要求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做好涉及公共消火栓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做好审批审查工作,住建、交通等部门做好建设工作。同时,规定公共消火栓统一纳入道路、地下附属管线及其他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范围,明确公共消火栓的补建工作由相关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四是明确监督检查职责,要求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对消火栓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明确主体义务,强化日常管理

  为了促进维护和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明确相关主体责任和义务,《办法》规定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分别对城镇、农村公共消火栓进行维护和管理,新建道路的公共消火栓尚未移交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和管理责任。

  对此,《办法》明确规定了四类主体义务:一是明确建设单位、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对公共消火栓的安装、设置要求,实行统一编号、设置荧光专门标识和防撞设施;二是明确规定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确保投入使用的公共消火栓不间断供水,且水压符合有关规定,并设定了日常维护和管理要求;三是为了公共消火栓的消防救援和训练功能得到正常发挥,规定了抽样试水测试制度、24小时内抢修和提前报告制度;四是规定公共消火栓专供消防救援和训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火栓,或者实施埋压、圈占、遮挡等影响公共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

  消防安全须臾不可放松,唯有建立长效机制,才能保障“万无一失”。《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防患于日常,防患于未然,以严密制度层层压实消防安全责任,让规定落到实处,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宁波立法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