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反腐败追逃国际合作的新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一体构建追逃防逃追赃机制。”廉洁是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追求,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应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让廉洁成为人类共同的底色。反腐败追逃的国际合作通常分为非正式协助和正式协助两种类型,需要将二者结合起来,了解它们的目的、要求和局限性对顺利构建国际合作至关重要。新时代、新形势下应进一步构建反腐败追逃国际合作机制,谨慎遵循基本原则并积极探索国际合作的创新模式。


  新时代反腐败追逃国际合作机制构建的迫切性

  腐败破坏社会正常运行的“游戏规则”,严重阻碍经济、社会、科技与文化的发展。不同领域的腐败危害不同。例如,医疗系统的腐败会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及公众对医疗行业的信任造成严重威胁。如果不及早对腐败加以治理,久而久之,它将从对少数人的侵害逐渐演变为对社会多数群体的危害。当腐败成为常态,这种系统性的破坏会使维护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行变得艰难。这也是从国内社会到国际社会必须坚决与腐败行为进行斗争的根本原因。

  反腐败国际合作,不仅有利于提高各国反腐败追逃的效率,而且可以增强各国反腐败的意愿和能力,有助于整个国际社会的健康发展。正是基于这一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充分强调反腐败的重要性,并鼓励缔约国在反腐败和追逃追赃方面进行尽可能广泛的国际合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章对反腐败追逃追赃的引渡、被判刑人移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联合侦查和特殊侦查手段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不过,虽然国际社会已经在制定法律文件和合作打击腐败犯罪方面作了一定努力,但是面对广泛和根深蒂固的腐败现象,仍需进一步探索更有效的合作途径和打击措施。因此,反腐败和追逃追赃任务依然任重而道远。

  总体来看,反腐败追逃国际合作是追赃国际合作的基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的履约审议机制规划了两个5年的审查周期,且审查内容不同:2010年至2015年审查定罪执法机制与国际合作机制执行情况;2015年至2020年审查预防机制和资金追回机制的实施情况。腐败分子赃款的转移往往涉及不同辖区,他们通过这些辖区转移资产以逃避本国和外国主管部门的监管,为外逃后的生活提供保障。尽管追赃成功与否取决于外国司法机构的协助,然而,法律传统、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甚至语言方面的障碍往往使获得协助变得困难,一国主管机关对于是否予以协助审查可能需要数月或数年时间。因此,在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中,我们一方面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应对克服其中存在的困难做足准备。


  反腐败追逃国际合作发展应遵循的原则

  反腐败追逃国际合作需要遵循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适用于反腐败追逃的各种形式和各个阶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鉴于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的重要性,它自然成为反腐败追逃国际合作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进行国际合作的基本前提。在各种形式的追逃合作中,追逃国要遵守犯罪嫌疑人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在所在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尤其是不得在未经外逃嫌疑人所在国同意的情况下,在该国领土上对嫌疑人实施缉捕。此外,在反腐败追逃过程中遵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有利于降低部分国家对反腐败追逃国际合作的疑虑,有利于反腐败追逃顺利开展。

  反腐败追逃国际合作应遵循尊重和保护人权这一重要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一系列保障人权国际公约的签订,使得人权保护概念深入人心,尊重和保护人权成为一项贯穿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重要原则,反腐败追逃领域概莫能外。尊重与保护人权原则是反腐败追逃的行为边界,即便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外逃嫌疑人的确犯有腐败罪行,追逃国和所在国也要保护其基本人权不受侵犯。这里的基本人权不仅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主要人权公约中规定的内容,还包括当事国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部分。其中,包括保护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保护其个人信息不受侵犯。事实上,人权保护一直是反腐败追逃国际合作中非常重要的议题。比如,“双重犯罪”原则旨在保护被请求引渡人免受请求国过于严苛的刑罚。

  国际法的另一项基本原则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现代国家的国际义务主要来源于国际条约,而非国际习惯。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原则也是反腐败追逃国际合作发展中应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公约》外,在反腐败追逃追赃领域还有许多多边和双边国际条约,特别是大量有关引渡、刑事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移管、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双边条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反腐败追逃的条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的基石。公约的规定明确反映了国际社会反腐败的基本价值诉求与基本准则,而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原则对缔约国提出了要求,因为只有缔约国善意和积极履行根据各项条约派生出的义务,反腐败追逃追赃的多边或双边合作才能顺利推进。


  反腐败追逃开放型诸边合作模式之展望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缔约国对外国际合作提供指导与法律依据,公约义务可以有效增强缔约国之间建立合作的可能性。开放型诸边合作模式较之多边模式的优势在于谈判功能与规则供给需求上的灵活性,兼顾国际、区域、国家间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然而,开放型诸边合作模式的构建仍面临许多困境,如实践中区域性合作机制可供参考的实例与经验不多,部分经济状况良好的国家对外缔结引渡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热情不高”,这也造成了国际合作机制的构建迟迟无法推进。开放型诸边合作模式在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核心的国际合作中给予缔约国进行多边、双边合作的自由,但是,目前不同国家、地区合作机制的共性不足。这一方面是由于各国和各地区在法律文化、法律规范、经济状况、对腐败严重性的认识与反腐败需求上存在显著差异;另一方面则是由腐败问题本身的复杂性所导致的。财政状况良好的国家有更多时间和财力进行反腐败治理;而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自身不仅不具备治理腐败的充足资金,腐败问题一再恶化反过来又严重“拖累”经济发展。双边、多边、区域合作机制的发展对开放型诸边合作模式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双边、多边、区域实践中的共性问题能够为反腐败追逃国际合作平台的构建提供参考,并助推国际合作机制进一步优化。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