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立前海深港高端法务区的有利条件及构想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更好发挥作用。”党中央、国务院时刻关心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与发展,擘画了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发展蓝图——要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全面推进内地与香港、澳门互利合作,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把大湾区建设成为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的示范,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在此基础上,结合大湾区实际,探索前海深港高端法务区建设,有利于推动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法务,即法律事务。法律根据不同分类标准可以划分诸多种类,如民事法律、行政法律、诉讼法律等。法律事务也可相应分为民事法律事务、行政执法事务、司法事务等。无论香港、澳门,还是前海、横琴,都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同时,前海作为国家首个批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应积极探索以下几方面内容:其一,探索符合实际需要的市场经济法律规则,包括公平交易规则、度量衡规则、商品和服务安全规则、基础技术标准规则、违反限制或者禁止行为责任;其二,探索顺畅的市场经济管理体制及法律执行体系、机制,包括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能、管理措施和手段、执法与司法衔接标准和措施;其三,探索和谐市场经济体制下矛盾多元化解制度供给机制,包括行政决定、仲裁、诉讼,以及商事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及规则对接;其四,探索在上述制度供给下的相应法律服务供应,包括法律咨询、顾问、代理等服务。在此基础上,前海深港高端法务区建设要融合香港、澳门和内地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经验,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则及其运行机制供给。


  建设前海深港高端法务区的有利条件

  粤港澳三地既有香港、澳门的法律文化和制度实践,也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示范和实践。粤港澳三地市场经济法律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融合,且不断发展。比如,1980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确立的许多市场制度,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商品房预售制度、物业管理制度、劳动力市场制度、承接产业转移等,参考和借鉴了香港的一些做法。

  粤港澳三地立法、执法、司法、仲裁、法律服务机制建设不断发展进步,海关、边检、港务、海事、婚姻登记、高端服务业执业资格、民商事判决执行、仲裁裁决执行等具体操作层面上的协同、协作日益增强。

  粤港澳三地人员往来,经济高速高质量发展为前海深港高端法务区建设提供良好的基础和市场需求。据国家移民管理局统计,2023年上半年,全国移民管理机构签发往来港澳台出入境证件签注4279.8万本(枚),是2019年同期的96.5%;经港珠澳大桥出入境的车辆超过125.7万辆次,同比增长69.4%,创历史同期新高。此外,2023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证监会等单位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推动前海、香港在银行、保险、证券和人民币跨境结算、支付等方面进一步发展。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是粤港澳三地法治融合的重要基础。

  前海在经济发展合作、管理规则、仲裁、法律服务等领域积极推进与香港对接、衔接,为全面强化粤港澳三地法治融合发展奠定了基础。


  建设前海深港高端法务区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过境通关是世界几大湾区独一无二的,也是人、财、物流动成本最高的。过去,粤港澳三地不同的出入境管理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增加了区内商品、资金、人员有效流动的时间成本、制度成本、机会成本。从长远看,这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相符,建议选择合适时机进行改变,促进三地人、财、物有效流通。

  恰当处理法律规则差异。香港和澳门法律制度分别源于特殊时代的英国海洋法系文明和葡萄牙大陆法系文明,很多法律术语、制度安排有差异,且二者和内地也有很大差异。比如,澳门法律中的“标的”是内地法律中的“目的”或者“任务”,而不是内地民法中的“标的”或者“标的物”。因此,在三地法治规则融合过程中,亟须进一步恰当处理。

  机制方面的差别。在执法和司法方面,粤港澳三地执法、司法机关虽然有联系,但缺乏制度层面的安排。香港、澳门无论在行政管理还是司法审查方面都有最终管理或者管辖权,很多事务不能按照内地级别管辖予以解决,建议在坚持“一国两制”理念下,设计区域协助更便利的措施、制度。

  具体管理机制方面的差别明显。一是市场主体的设立、监管不尽相同。在香港、澳门公司注册是登记制,且在海外注册的公司经向注册官备案可以在香港开展经营活动;香港公司资本实行认缴制,一般公司没有资本金的限制;在澳门公司资本实行实缴制,可以劳务出资,只是劳务出资股东在经营管理权、决策权和责任上与现金、实物财产股东有区别;内地法律则不允许劳务出资。内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虽然推行注册登记制,取消了资本实缴和验资,改变了部分许可前置,但最低资本金制、从业许可、经营监管等方面仍有诸多差异。二是在会计师、医师、建筑师等行业准入和专业资格要求上有差异。在内地、香港、澳门三地分别取得会计师、医师、建筑师执业资格的,不得在资格地之外的其他两地执业,特别是香港对内地执业资格限制严格。三是市场法律服务方面存在差异。内地执行法律资格考试制度,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都必须取得统一的法律执业资格,否则不能从事相关职业。内地律师种类只有一种,但香港律师分为事务律师和大律师两种:大律师为出庭律师,可以接受事务律师的延请代表当事人参与诉讼;事务律师不能出庭代理当事人诉讼。在公证事务方面,香港的公证事务由律师承担;在内地和澳门,公证业务则由法定公证机关负责。


  建设前海深港高端法务区的路径

  借鉴域外管理经验,优化人、财、物通关流程,创新通关便民措施。无感通关应作为粤港澳三地过境的目标,海关、边检可以借鉴欧盟各国的经验,对广东、香港、澳门三地过境旅客,来往两地的居民、学生、上班族及专业人才简化出入境手续,逐步实现持个人有效证件刷卡通关;海关、边检突出检查重点,改进管理措施,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精准管理,在现有物品申报制度和重点人员管控基础上对超过规定数量的过境物品和异常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编纂符合三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推进制度融合。受历史影响,经过百年交融贯通,粤港澳三地形成了今天的法律文明与制度实践。开发建设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是支持三地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粤港澳合作水平、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举措。建设前海深港高端法务区,探索粤港澳三地法律规则和执法司法机制融合发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统一法律名词术语。二是在前海开展制度融合试验。制定大湾区统一的贸易法律规则与机制,规范市场主体,规范贸易及相关活动,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可行的市场规则,为世界贸易规则创新和重构提供中国样板和中国经验。三是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参照世界先进标准,结合大湾区实际制定统一的产品、服务、基础技术通用标准。

  建立粤港澳三地执法、司法协助机制。近年来,大湾区经济快速发展,粤港澳三地往来频繁,在执法司法方面的联动、互认、支持、协助事项越来越多,应从制度层面作出安排。可重点在行政管理、执法司法方面建立合作机制。粤港澳三地在人员往来证件、车辆证照、人车通勤、货物包装和运输安全、产品质量监管、无线电通信、资金往来监管、投资者保护、执业资格互认、公证、执法和司法文书送达、裁决执行等都需要执法、司法部门相互支持、协助。

  鼓励创新,夯实前海深港高端法务区的经济基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近现代以来,许多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都与技术进步、新产品研发关系密切。因此,建议前海深港高端法务区建设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力:一是进一步完善大湾区技术转移市场法律制度。建立大湾区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市场,完善技术转让、咨询、服务和评估制度,培育技术转移、转让、评估、咨询和服务机构,使之成为全国主要的技术集散地。推进孵化基地建设,吸引技术和资金在大湾区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把大湾区打造成全国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产业化聚集地。二是为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提供法律政策支持。过去,在人才引进方面,我们动辄提供资金资助、解决住房或提供住房补贴、解决配偶工作和子女上学等,但较少在机制上采取措施让人才住得下、留得了、干得开。研发资金资助、住房、教育和配偶工作等措施在人才初来时确实很重要,但不是关键因素,我们不仅要制定出台吸引人才引进的政策,更要制定出台引进人才后使其培养、发展的政策,如完善科研试验室、科技图书馆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根据行业、产业和领域特点定期公布国家和地区所需的科研项目和技术开发清单,为科研提供基础支撑和引领。应重点出台技术转化政策,通过对技术人员的奖励、入股、收益分成等机制把技术人员与企业收益、产业发展和产品增值直接联系起来,推进技术赋能产业、产品,改造生产工艺、工具,推进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发展。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细化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对该法中规定的在一定时间“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公共利益目的”“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等进一步予以明确,为行政执法或者司法实践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则指引。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做好高端法务区建设的组织保障工作

  高端法务区可以成立教育、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法律制度研究、执法司法协调机制等若干专门研究小组,可以前海合作区为试点,分别负责研究大湾区一体化推进政策事宜。

  教育小组,以形成共识为目标,培育国家意识,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传统文化和市场经济知识、竞争意识教育,推进民族融合、城乡融合、民心相通。

  城市规划组可以从前海局部着手研究与香港区域规划衔接,以设施贯通为目标,解决基础设施互通等问题,以此推进大湾区总体规划工作开展。

  设立法治小组,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粤港澳三地政府、司法、高校专家开展包括私法规则整合、法律专业术语规范化、技术标准编制、执法和司法协助机制建设等研究;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澳门立法会牵头开展相关工作。

  建立执法司法小组,探索粤港澳三地在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协助机制,待条件成熟或者试验成功后在大湾区全面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