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不放假 “典”亮返程路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通过案例解读,引导全社会增强假期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停运损失可索赔,赌气扩损不可取

  2023年1月,王某回家探亲期间,借用朋友车辆出行。因不熟悉车辆性能,在倒车过程中不小心撞上了邻居李某停在路边充电的新能源汽车,造成李某车辆及充电线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某将车辆送至4S店修理,但王某一直拖延向保险公司签理赔授权,李某亦不愿自行垫付修理费,导致车辆在4S店放置了9天后才得以修理。李某作为一名网约车司机,认为王某拖延签理赔授权的行为,致使其无法正常出车,收入减少,故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9天的停运误工损失。

  庭审中,王某不认可李某的诉讼请求,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在自己,而是因为李某在路边停车阻碍交通造成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王某和李某的交通事故责任定责,是交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对事故现场研判作出的,且各方均未提出复议,依法确定由王某向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车辆在4S店搁置9天造成的损失,依据法律规定合理的车辆停运损失,可支持。双方未能妥善理性处理轻微的交通事故,导致损失扩大,各自应承担一半过错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车辆停运损失一半的费用。

  法官说法:

  房山区法院法官表示,车辆停运损失,是指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被侵权人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因个人矛盾拒绝配合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李某也没有垫付修车费,导致车辆修理搁置。车辆搁置的这9天所产生的停运损失属于扩大损失。作为侵权人,王某应当积极配合李某办理车辆理赔手续;李某作为被侵权人,亦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应当及时垫付修理费,尽早提车投入营运以减少自身损失,且垫付费用并不妨害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扩大的停运损失,王某和李某均有过错,且程度相当,应当各自承担扩大的停运损失的一半。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积极推进车辆维修理赔事宜,切不可因赌气而放任损害结果的不断扩大,最终可能得不偿失。


  乘车人不当乘车,赔偿责任亦不可免

  2023年“五一”假期,赵某步行前往饭店参加同学聚会。途中与毛某逆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遇,赵某被电动三轮车上的乘车人张某伸出的腿部绊倒,造成身体多处骨折,生活不能自理。经交管部门认定,毛某因逆向驾驶,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赵某、张某无责任。但赵某认为其受伤是因为张某腿部伸出车外将其刮倒导致,故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但张某却认为交管部门已经认定毛某负全部事故责任,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拒绝对赵某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毛某作为电动三轮车驾驶者,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的义务,张某作为乘车人也应合理约束自身行为,减少不必要的行驶危险。赵某受伤的损害结果是基于毛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逆行与乘车人张某腿部伸出车外产生剐蹭的共同作用导致的。依据毛某与张某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对赵某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房山区法院法官表示,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于各方责任的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划分,认定书只是确认事故原因,其中对责任的划分不能作为确定侵权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法院在确认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时,还需要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方面进行考量,进而判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

  本案中,毛某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逆行,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虽然交管部门对乘车人张某的行为作出无责任认定,但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坐电动三轮车时未注意自身安全,应当对将腿部伸出车外的行为有可能造成伤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有预见性,因此张某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乘车过程中,乘车人亦有安全乘车义务,遵守相关乘车规范,如不携带违禁品上车、不将身体部分伸出窗外、系好安全带、不打扰驾驶员等。如因乘车人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乘车人也需要对事故承担责任。


  车辆被偷后肇事,车主无需担责

  2023年中秋节前夕,李某为赶回家吃团圆饭,在未经朋友刘某的同意下将其车辆开走。怎料李某在行驶过程中因接打电话不小心撞上了潘某的车,造成潘某车辆损坏,潘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后潘某为索要医疗费、车辆修理费等将李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李某、刘某均不认可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系交管部门依法作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系在未经该车辆登记车主刘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驾驶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故潘某要求刘某赔偿其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由驾驶员李某赔偿潘某各项损失,驳回了潘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因租赁、借用、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山区法院法官表示,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如车辆被他人借走、偷开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责任,车主无过错的,无需担责。

  本案中,李某在未经刘某的允许下,擅自进入刘某家中拿走车钥匙,偷偷开走刘某的车,因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潘某身体和财产损失,李某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车主的刘某,对于李某的行为是不知情且无法制止的,此外潘某未举证刘某对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存在其他过错,故刘某对事故发生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车主具有妥善保管车辆及车钥匙的义务,停车时务必确保车门车窗关好锁好,尽量避免如案例中车辆被人偷开的情况。如存在借车者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可能存在影响安全行驶的,借车者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等情况,车主则不能将车辆出借,否则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