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化促进档案治理现代化 档案法实施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不仅是理解和适用档案法相关原则规定和具体条文的重要行政法规,也是完善我国档案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档案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和人民群众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是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为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我国于1990年制定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适应时代要求和现实需要,在《办法》基础上修改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从《办法》到《条例》,具体有哪些变化?近日,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学者表示,和《办法》相比,《条例》共8章52条,增加2章23条,不仅是理解和适用档案法相关原则规定和具体条文的重要行政法规,也是完善我国档案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更好推动档案法各项规定贯彻落实
作为档案法最重要的配套性法规,《办法》对贯彻实施档案法、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档案法。因此,对《办法》与时俱进修改完善,既是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下推动档案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配套行政法规、更好推动档案法各项规定贯彻落实的现实需要。
对此,中央档案馆馆长、国家档案局局长王绍忠表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档案工作“三个走向”,着眼于解决“四个体系”建设要素“缺项”问题,对《办法》中的一些基本制度和重要章节作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旨在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推动档案治理效能、档案资源建设质量、档案利用服务水平和档案安全保障能力全面现代化,促使档案工作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支撑性力量。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徐德刚表示,《条例》对《办法》中有关档案分级制度、档案工作表彰与奖励、相关档案主体职责、档案移交进馆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合理化保留与沿用。例如,《条例》第十条在《办法》第六条的基础上,新增第三款“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作为档案工作表彰、奖励的情形之一,即是对档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落实。同时,与《办法》第十三条相比,《条例》第二十条总体维持了原有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定期向有关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责任规定,仅作了一些文字表述上的微调。另外,《条例》增设专章对档案工作情况定期报送、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执法人员资格要求等予以规范,并强调坚持党的领导,这既是对档案工作的政治要求,也是对档案工作与国家整体治理体系有效对接的要求,确保档案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赵鹏教授认为,加强档案的信息化建设,是《办法》到《条例》的一个重大变化。当下,数字技术快速发展,人们生产生活环境和交互方式被深刻重塑,档案载体数字化和电子档案发展迅速。例如,在政务服务领域,以“一网通办”为代表的“一站式”政务服务的快速普及,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得到广泛应用;在司法领域,司法程序中采用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等作为证据也日渐普及。在此背景下,档案工作需要从传统实体管理逐渐向数字管理转变。从法律层面看,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成为档案法制建设必须回答的时代课题,为此,档案法新增专章规范档案信息化。《条例》在其基础上,对档案信息化制度进一步进行完善与细化。首先,《条例》明确政府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所应起到的作用,规定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促进全国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应推进本行政区域有关共享利用工作。其次,针对电子档案,《条例》明确了其应当符合的条件与法律地位,提出了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要求,并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及保管措施进行具体规定。最后,《条例》还对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内容予以明确,对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工作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建立档案开放机制,细化利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近年来,档案利用率不断提高。例如,1月29日,记者从在京召开的全国档案工作暨表彰先进会上获悉,截至2023年底,全国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已接入档案馆1886家,各级综合档案馆接入率达60%。
赵鹏表示,收集、保存档案的意义最终在于利用档案,档案的价值是在利用中体现的,没有得到使用的档案就无法发挥其价值。而且,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组织和个体利用档案来分析确认事实,进行历史研究,总结经验规律等的需求也日渐高涨,档案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及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有义务为人民群众利用档案创造便利的制度和物质条件。与此同时,一些档案上承载信息叠加的个体权益和其他公共利益需要考量,对档案的开放利用可能影响相关主体个人信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某些档案也会涉及信息内容安全甚至国家安全。因此,要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在平衡好安全与规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加大档案开放与利用力度,从而满足社会各方面对档案利用的需求,更好地发挥档案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服务。对此,《条例》通过多项措施,规范了档案开放利用制度,进一步提高了档案开放利用的水平。首先,为确保档案开放不损害国家安全和私人权益,《条例》要求国家档案馆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进行档案开放审核,同时对尚未移交进馆的档案也明确了开放审核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则要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此外,对于档案法规定的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条例》明确了延期开放的申请程序与审核主体。其次,《条例》规定了国家档案馆应当根据现实需要开展档案的开放利用和公开,一方面,在档案查阅上,要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便利民众对开放档案的查询利用;另一方面,在档案资源利用上,要促进档案文献出版物、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等供给和传播,推进档案资源社会共享,从而进一步提高档案开放利用水平。
徐德刚表示,《条例》秉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让人民群众共享档案事业发展成果的价值取向,进一步对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动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及档案数字化和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解决档案开放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在总结近年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条例》增加了建立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的规定,并要求档案主管部门履行统筹协调职责,以便加快推动档案馆馆藏档案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因此,《条例》提出的“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促进档案文献出版物、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等的提供和传播”等,均是对档案开放利用方式的创新。
将对依法治理档案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接受民主与法制社采访的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认为,《条例》的修订和实施,有助于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档案法规体系,并进一步从优化档案立法供给和档案执法程序两个层面推动我国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
徐德刚认为,《条例》作为一部独立成文的行政法规,自成一体,完整涵盖档案工作的各个主要方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遵循“法法衔接”原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协调一致,通过规定各级档案机构的职责、明确党的领导地位、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等举措,将积极调动多元主体的积极性。同时,通过进一步完善档案工作的组织机制,《条例》提升了档案管理制度的系统性,为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赵鹏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档案事业迅速发展,兼具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的特点,需以良法促进发展,以良法保障善治,档案工作也从传统实体管理逐渐转向数字管理,制定《条例》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之一。《条例》反映了档案领域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最新成果,对于建设中国特色档案法律制度规范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王绍忠表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条例》作为与档案法配套的主干法规,是对档案法确定的档案工作基本方向和主要原则的具体化,夯实了档案工作的法治基础。各级档案部门应以《条例》的制定出台为契机,进一步把贯彻实施档案法引向深入,全面提升档案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在法治轨道上加快推进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