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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越权代表 合同效力

  在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情形下,如果相对人为善意,则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承受越权代表行为的法律效果。判断善意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相对人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对此,我国民事立法经历了效力审查、赋权性审查、形式审查及合理审查四个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的合理审查义务,有助于促进相互合作,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合理审查的核心在于确定相对人是否知晓或应当知晓法定代表人在代表权限范围内行为。判断合理审查义务的标准,要考察审查义务的法定性、审查对象的公开性、审查程度的合理性、审查方式的效率性。合理审查需要区分代表权法定限制与意定限制,从而确定不同的审查内容。在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时,相对人不满足善意要件,该越权代表的效力不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受。在法定代表人超越授权而相对人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仍无法知晓时,有关越权代表的效力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受。

  ——摘自《中外法学》王利明著《论越权代表中相对人的合理审查义务——以〈合同编解释〉第20条为中心》


关键词:民法典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问题导向、系统观念、守正创新,全面运用历史思维、体系思维、辩证思维和程序思维,探求民法典立法原意,就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为人民法院全面落实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了具体指引。

  ——摘自刘贵祥、吴光荣著《民法典合同编法律适用中的思维方法——以合同编通则解释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