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低温津贴温暖户外劳动者
近段时间,多地冷空气来袭,开启降温降雪的“速冻”模式,户外劳动者的低温津贴发放问题再次受到关注。据媒体采访报道,部分地区劳动者还没有收到低温津贴,引发讨论。尽管低温难耐,但有一群人无畏严寒,始终坚守在岗位上。他们就是为了确保城市大街小巷干净整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人们生活不受影响的交警、环卫工人、快递员、外卖小哥、应急救援人员、建筑施工人员等户外工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国家明令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发放高温津贴。而低温天气是否有低温津贴,很多人却不清楚。
按照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在低温工作环境下,用人单位应支付低温津贴。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尤其是北方地区出台了关于低温补贴发放标准的规定。如吉林省规定,每年1月、2月、12月,向连续作业4小时及以上的低温户外劳动者,发放每月200元的低温津贴;哈尔滨市规定,每年12月至次年2月,为室外作业的劳动者发放每月不低于200元的低温津贴。实际上,除个别城市和群体享受到低温津贴外,很多户外劳动者的低温津贴仍被“冷藏”在文件里。
劳动者在寒冷气候条件下工作,易引发冻伤、呼吸系统疾病、关节功能损伤,诱发心血管疾病等。2013年和2015年,我国先后把“冻伤”和“低温”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然而,发放低温津贴没有明确标准,只是在《最低工资规定》中提到,低温津贴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另行支付。对低温津贴的发放条件、金额标准,缺乏详细规定,更没有专门针对低温津贴的法律或法规,这让低温津贴成了“纸面上的福利”。
落实低温津贴考验的是制度的“温暖度”。应探索从国家层面研究制定低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政策法规,明确低温天气作业范围、适用人群、劳动保护措施、低温津贴及防寒用品发放标准、工作及休息时间标准,强化落实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低温津贴政策成为劳动者的暖心制度。有了低温津贴的法律规定和明确的发放标准,辅之以劳动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低温津贴才不会沦为一纸空文。
户外劳动者值得尊敬,值得社会各界关爱,寒冷的冬天里给他们发放低温津贴就是最好的关爱。用人单位作为发放低温津贴的主体,应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人社部门应当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引导企业在分配中体现对低温等特殊环境下作业职工的补偿。工会要规范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建设工作,广泛普及法律法规及职业健康知识,解决好低温天气户外作业职工的现实问题。
我们无法改变严寒天气,却可以通过发放低温津贴温暖户外劳动者。全社会行动起来,对严寒中艰苦劳动的户外劳动者给予更多的福利保障,让更多用心、用情的善意关怀不断涌现,并有效转化为制度化保障举措,才能真正在寒冬里温暖户外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