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法院审结一起百万粉丝账号使用权纠纷
本报讯(记者陈镇国 □刘清华 通讯员叶水清) 当新媒体账号实名认证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账号的使用权及相关收益应归谁所有?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新媒体账号使用权纠纷案件。
2018年,小美(化名)使用自己的手机号在某新媒体平台注册了个人账号,发布包含其本人肖像内容的各类作品并获得8000多万人次点赞,现该账号拥有粉丝数200多万,具有较可观的经济效益。
2019年底,小美与小伟(化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因粉丝数量增多,小美考虑通过该账号进行直播,但需进行账号实名认证。经男友小伟同意后,小美使用小伟的身份证、银行卡完成了该账号的实名认证。绑定账号的银行卡亦由小美管理使用,用于提取运营该账号产生的收益。
2022年,小美与小伟分手。小伟收回了绑定的银行卡,运营新媒体账号产生的收益仍提取到该银行账户,再由小伟转给小美。但自2023年1月起,小伟自行变更了该新媒体账号的密码、绑定手机号等信息,且拒不归还小美经营使用该新媒体账号产生的收益。双方就该新媒体账号使用权多次协商未果,小美诉至法院,要求小伟返还该新媒体账号,并协助其办理该账号的实名认证程序。
闽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目前法律法规对虚拟财产的权属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本案中,小美注册涉案账号,并与平台签订用户协议,协议约定账号仅限本人使用,即使之后账号实名认证人与初始注册人不一致,也不能排除小美对账号享有的使用权。
此外,涉案账号经过小美长期运营,不仅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也被添附了相应的经济价值。小伟从未使用涉案账号进行直播、发布视频,其对账号产生的价值未有相应的管理、运营和投入。而且,小伟在实名认证后未分配过收益或者未提出过分配收益的主张,可佐证其明知或者应知自己不享有该部分财产权益。将相关财产权益分配给创造者,更符合劳有所得的价值导向。因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可修改,小伟配合小美完成账号实名认证信息的变更亦具有可操作性,小伟注册新的账号成本较低,而若要求小美放弃账号,可能会造成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减损。
经过法官多次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账号归小美继续使用,由小美补偿小伟1.5万元,小伟配合小美变更账号实名认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