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涉外法治人才的内涵

  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我国法学院校(系)要积极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准确把握涉外法治人才的内涵,确保涉外法治人才的精准培养、分类培养、多元化培养。


  法律是社会生活、国家治理的准绳。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因此,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注重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把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做得更有成效。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建设,培养一大批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我国法学院校(系)要积极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更好地抓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这个“牛鼻子”,准确把握涉外法治人才的内涵,确保涉外法治人才的精准培养、分类培养、多元化培养。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立足我国纠纷解决机构熟练处理涉外纠纷的实际,尤其要培养擅长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法治人才。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显著提高,已成为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货物贸易总额居世界第一,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居世界前列。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民事纠纷数量快速攀升,已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境外当事人主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日益增多。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数量也快速上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2-2023)》显示,2022年全国277家仲裁机构共办理案件47万余件,比2021年增长14.3%;全国仲裁案件标的总额9860亿元,比2021年增长14.7%。因此,除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优化执法司法体制之外,还应当培养与之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人才。考虑到民商法律更多地体现市场经济规律的共同属性,培养此类涉外法律人才,应着重注重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应用能力,并适当地关注重点国家和地区民商事法律的独特特点。此外,还应当进一步地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族习惯、宗教信仰等,开设相关通识课程,拓宽学生知识视野。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还应当有引导我国公民、企业在涉外事务中强化涉外法律风险防范和涉外事务处理合规意识。我国公民、企业在从事或者开展涉外法律活动之初就应当了解所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习惯,以及相应国际规则、国际惯例,遵守相应法律规则和习惯,养成合规思维,树立合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防范涉外法律风险,在将来可能发生的涉外纠纷解决中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和国家利益。因此,要着力培养能够胜任此项历史使命的涉外法治人才,筑牢法律基础,确保其快速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所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习惯以及相应的国际规则、国际惯例,精准为我国公民、企业的涉外法律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此类涉外法治人才,除应对其开设前一类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开设的课程之外,还应进一步强化其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的学习。

  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必须着力培养能够独立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涉外法治人才。这些涉外法治不仅应当有坚实的法律基础,还应当熟悉国际贸易规则、惯例,熟悉国际贸易仲裁规则、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并熟练运用这些规则。培养此类涉外法治人才,还应要求熟练掌握各国际贸易仲裁规则的不同特点、不同程序要求、证据要求、救济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结合实体国际规则、国际惯例和具体国际贸易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有针对性地科学维护我国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国际贸易仲裁机构仲裁员及各国际组织工作成员或者专家的涉外法治人才,还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英语。

  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积极参与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之建构,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倡导平等、尊重、对话。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要坚定法治自信,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彰显我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形象。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要培养能积极应对涉外关系之破坏者、搅局者的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这类涉外法治人才,不仅要能够依据国际法治、国际规则,对破坏者、搅局者的行为予以全方位、针对性的批判,揭示其违法性,还要学会依据国际规则、国际法理,加强反制理论和实践研究。此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选择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有较好研究基础和较高研究水平的高校,目前来看在国际法方面具有博士点的高等法学院校(系)比较适合承担此类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任务。

  (作者为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山东省法学会财税金融法学会常务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