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亮点

严监管 化风险 促经济


  日前,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基础上,吸收2023年7月颁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实践经验,具有严监管、化风险、促经济的重要特色。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适用范围、细化规范性要求、完善全链条监管等,是私募基金监管法规体系中较系统的规范,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提供了更加具体的规则指引,也是私募基金规范化、法治化发展的关键依托。此前,私募基金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构成,总体而言,内容原则化较强,体系性和操作性较弱。本次《征求意见稿》存在诸多亮点。


  增设规范性细则

  在体例结构上,《征求意见稿》增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私募基金产品两个章节,就《暂行办法》部分章节进行整合和增补,仍保持总则—规范—附则的十个篇章。增设上述两个章节,主要出于规制私募乱象的考量。根据《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的披露,截至2023年10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超过15万只,管理资产规模约21万亿元。私募基金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管理人失信、私募基金“爆雷”“跑路”等问题。《征求意见稿》通过明确管理人职责、强调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提出新的风控要求、调整基金初始实缴金额等措施对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提出新的门槛和要求。

  在具体规范上,《征求意见稿》共82条,较《暂行办法》的41条多出半数。增设的规范涵盖划分私募基金类型,完善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提高投资者门槛,强化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过渡期整改等,这为管理人、投资者和相关人员提供了更详尽的适用规则,使得私募基金行业进一步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有利于推进私募行业稳步发展。


  推进全链条监管

  细化管理人法定职责。《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再次进行了明确,第十六条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审慎开展自有资金投资活动等。自我监管是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先决条件,只有管理人、托管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工作质量,私募行业才能取得持续而长远的发展。

  强化募集环节监管。《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募集资金,或者委托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符合基金业协会规定条件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募集资金,这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同时,《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甄别合格投资者。募集环节是私募基金的关键环节。实践中,有的私募资金募集往往存在公开宣传、保本保收益、向不具备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募集资金,乃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规现象,《征求意见稿》对募集环节加强监管,强调抓主流、抓主要矛盾,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突出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二条对基金业协会暂停备案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等六种情形。这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十种情形相比,不够详尽,建议管理人可以参照《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要求自查以确保合规。《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八条对管理人等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法律责任更加明确,由最轻的监管措施到中间的行政处罚,再到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罚金刑由《暂行办法》规定的3万元以下提升至最高20万元以下,整体对管理人的监管体系形成了轻重有别、门类齐全的责任体系,有利于发挥惩罚性处罚的预防作用,更好规范私募基金市场运行。


  提高合规性要求

  加强从业人员合规要求。《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合规风控制度,设置独立负责合规风控的人员,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相较于以往的规范,这是部门规章首次明确要求合规风控岗位人员负有审查、监督和检查职责,强化了合规风控人员的责任义务。未来管理人应当对企业合规人员加强配置,完善组织架构,以应对《征求意见稿》对管理人合规机制提出的新要求。

  加强管理人合规管理。《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强调,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并对专业化原则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阐述,针对既往部分管理人违规开展业务作进一步规制,有利于推进管理人业务规范化发展。《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严格规范投资运作环节,明确关联交易等要求,切实防范利益冲突;第五十九条对管理人、托管人的禁止性义务作了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对基金财产安全保障机制、信息披露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加大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性要求。

  总体来说,《征求意见稿》通过增设规范细节,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运行,大大增强了对私募行业的监管力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私募基金对扩大直接融资具有重要意义,一直以来,融资难作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突出痛点,掣肘着企业长期发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进一步为私募基金提供了规则指引,有利于完善我国融资体系,助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