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三部门联合出台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指引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 □管战兵)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出台《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统一办案标准,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水平,形成工作合力,降低受案门槛,明确了入罪标准等关键性问题。
《指引》明确了对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载体,尚未从该载体中提取相关信息即案发的,可以认定为已获取商业秘密,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载体后,但以未获取其中商业秘密为借口逃脱责任。对于实践中发生的明知商业秘密来源不合法,仍然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常见具体情形作了举例:明知他人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承担过民事责任、受过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明知他人系职业性商业间谍。
《指引》综合考虑内外人员在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中所起作用大小、犯罪动机的发起、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区分情形进行了明确: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利诱、贿赂等方式诱使承担保密义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认定两者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对于承担保密义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量刑可酌情从轻;承担保密义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他人披露,或者允许其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获取财产性或非财产性利益的,认定两者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侵犯商业秘密。
《指引》明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当从该信息在犯罪行为发生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以及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三个要件审查认定。明确了一些无需技术鉴定的情形,如经营信息等非技术事实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及同一性的查明,一般不通过鉴定方式解决;同一性鉴定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使用的技术内容与权利人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规范了鉴定程序,明确了鉴定机构和事项的确定、鉴定材料的质证、鉴定人回避、鉴定意见的审查等内容。
据悉,过去五年,江苏省公安机关共侦办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80余件,江苏省法院审结相关案件40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