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所畏惧》看刑辩律师执业法律风险

  近期,电视剧《无所畏惧》收官。这部律政职场剧讲述主角罗英子、邱华、陈硕等律师在法庭内外奋斗博弈的故事,为观众揭开律师执业的面纱。

  剧中罗英子、邱华初出茅庐,便接连办理多起普通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更不乏多起杀人、强奸等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她们在走访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辩护等过程时,执业风险频发,剧情跌宕起伏、扣人心弦,考验着律师的专业素养。近日,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特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解读刑辩律师执业的相关法律问题。


  法律援助案件亦应恪守执业规范

  女主罗英子进入律所成为一名实习律师,首先接手的就是一起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王大福涉嫌故意杀人案。罗英子的实习指导律师、律所刑辩部主任韩之通对此案并不上心,对罗英子提出会见王大福及王大福家属的申请等也显得不耐烦,只根据检方指控认定王大福有罪,嘱咐罗英子根据案卷材料尽快写出辩护词。

  而作为初入行律师,罗英子在其大学老师梅大梁的点拨下,最终并未按“师父”韩之通的指导做,坚持会见了王大福和其家属,并发现案件证据疑点,自行调查取证,为王大福找到无罪证据。

  对于一起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师徒”二人呈现完全不同态度,律所主任韩之通在事后还私自收取了王大福3万元感谢费。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究竟应当履行哪些职责义务?

  谢澍表示,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是我国首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基础性、综合性的国家立法。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司法部对2012年公布施行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律师承办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依法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并制作笔录。第三十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刑事代理、民事、行政等法律援助案件,应当约见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了解案件情况并制作笔录,但因受援人原因无法按时约见的除外。

  谢澍表示,根据这两项规定的相关内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应当按照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等。《法律援助法》对法律援助人员的职责义务也有相关规定,比如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第六十三条还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收取受援人财物等情形,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调查取证面临执业高风险

  王大福案中,女主虽然尽职尽责最终为王大福洗清冤屈,但其调查取证的剧情也引发争议。原因在于,罗英子、邱华以律师身份到案发地走访调查,找到了嫌疑人不在场的关键证据,并凭借此证据直接为王大福脱罪。网友对此颇为疑惑,认为这本是刑侦人员的职责,剧中却将此光环加在作为律师的女主身上,不符合现实。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是否有调查取证权利?如何调查取证?自行侦查的证据要如何使用?对此,谢澍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和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谢澍表示,这意味着,如果辩护律师要向被害人一方,包括被害人的近亲属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进行取证时,必须征得办案机关和取证对象的“双同意”。而针对除被害人一方以外的证人取证时,则需要证人本人的同意,应在笔录中予以明文记载。

  此外,剧中并未就罗英子、邱华二人调查的王大福不在场证据如何应用展开叙事,而是直接在法庭庭审中呈现。对此,《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因此,如果刑事辩护律师搜集到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应当首先告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一向面临高风险,“伪证罪”就是其一。剧中玮炟集团董事长杨伟达性骚扰、强奸案中,案件代理律师夏舒找到的证人经济困难,热心的夏舒便给她付了两个月房租,条件是让她出庭指控杨伟达曾经对其性骚扰。当罗英子和邱华知道夏舒的操作后,对夏舒一顿劈头盖脸的批评。因有被对方律师查到此事进而指控她们花钱买通证人做假证的可能,罗英子、邱华果断放弃了这名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被视为悬在刑辩律师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谢澍表示,此条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刑事责任。此外,《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了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为律师“会见”划执业红线

  剧中伊始,韩之通曾告诉罗英子“律师的第一个对手就是自己的当事人”。在独立执业办案后,罗英子对这句话体会颇深。反映在剧情上,就是与当事人会见时的斗智斗勇。

  居中,罗英子、邱华、夏舒共同代理许建设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其前妻马丽丽一直央求罗英子、邱华、夏舒三人在会见许建设时让其签下处理房产委托书,罗、邱二人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拒绝。

  马丽丽见此事无望,为了达到最终让许建设终身坐牢并侵吞其财产的目的,她又转而找到夏舒,让夏舒帮其将家书交给许建设,告诉许建设要坚持自己是无罪的。夏舒被马丽丽“真情”打动,收下信后将内容记了下来,又将家书还给了马丽丽。随后夏舒单独会见许建设时将家书内容转告了许建设,使得许建设坚持要做“无罪辩护”,不同意赔偿受害者家属以获取减刑。

  但夏舒接收马丽丽家书的情节被马丽丽以视频的形式保存下来。事后,马丽丽以此视频为筹码,意图诬陷罗英子、邱华及夏舒作为辩护律师违规帮助许建设串供,要挟律所退回30万元代理费。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该条第二款还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谢澍说,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除了应当履行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陈述辩解、核实案件事实证据、沟通辩护方案、意见等与辩护相关的基本职责之外,还有诸多限制性规定,其中就包括不得违规传递物品、文件。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只能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等。

  此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